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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民族师范学院论文查重检测标准总则

发布时间:2017-04-09  点击率:0

章 总 则

学术不端是指学术界的一些弄虚作假、行为不良或失范的风气,或指某些人在学术方面剽窃他人研究成果,学术行为败坏,败坏学术风气,阻碍学术进步,违背科学精神道德,抛弃科学实验数据的真实诚信原则,给科学和教育事业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极大损害学术形象的丑恶现象。

第二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进步法》、《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的通知》(教育部令【2016】40号)、《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强化学风建设责任实行通报问责机制的通知》(教党函【2016】24号)、《河北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党组关于强化学风建设责任实行通报问责机制的通知》(冀教科【2016】17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推动我校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弘扬我校“修德砺能、博学致远”的校训精神,强化诚信和学术自律意识,有效遏制学术不端行为,营造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河北民族师范学院全体教职人员。

第二章 学术风气建设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要遵守以下原则: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保护知识产权,尊重他人劳动成果和技术权益。

(二)严格遵守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的基本规范,严禁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维护学校学术声誉。

(三)正确对待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中的名和利,严禁沽名钓誉、损人利己行为,反对急功近利、粗制滥造现象。

(四)自觉抵制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要劝阻和制止,营造优良学术氛围。

第三章 学术风气教育及管理

第五条 加强学术风气教育

(一)坚持把学术风气教育作为加强学术风气建设的基础,在师生中加强科学精神教育,引导师生热爱科学、追求真理,抵制投机取巧、粗制滥造、盲目追求数量不顾质量的浮躁风气和行为,把优良学术风气转化为自觉行动。

(二)加强教师科研诚信、科学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将科研诚信、科学道德、学术规范方面的知识纳入教师岗位培训、职业培训和考核范畴。

第六条 加强科学研究的过程管理

(一)建立实施原始记录和检查制度、学术成果公示制度、实验数据审查制度等科学严谨的管理制度。

(二)进一步完善科研项目评审、学术成果鉴定程序,强化申报信息公开、异议材料复核、网上公示和接受投诉等制度建设,增加科研管理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三)提倡同行监督,一旦发现学术不端行为,要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和隐瞒。

第四章 基本学术规范

第七条 在科学研究、学术活动中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三)合作研究成果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同时按照当事人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并根据本人自愿原则依顺序署名。

(四)在对自己或他人成果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

(五)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论证、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坚持客观公正的评价标准,坚持按章办事,不徇私情、自觉抵制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和干扰。

(六)在教学、科研及相关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和维护国家、信息、健康等方面的规定。

第八条 在科学研究、学术活动中严禁有下列学术不端行为:

(一)抄袭、剽窃、侵吞、篡改他人学术成果(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等);

(二)伪造、拼凑、篡改实验数据、实验记录与图片、文献引用证明、结论、注释及捏造事实等;

(三)在职称职务晋升、岗位聘任、资历评定及申报科研项目等过程中伪造、篡改学术经历、学术能力、学术成果、奖励证书、业绩材料等;

(四)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未经原作者同意署名、擅自改动署名顺序等;

(五)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将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排除在学术成果的署名人之外等;

(六)违反正当程序或者放弃学术标准,对学术成果进行不当评价,通过夸大、炒作学术成果价值谋取不当利益等;

(七)对学术批评者进行压制、打击或者报复;

(八)论文、论著一稿多投重复发表或将本质上相同的研究成果改头换面发表出版等(不含投出后未经采用,再转投第二家情况);

(九)重复或变相重复申报同级纵向科研项目或科研成果奖励;

(十)采取不正当手段干扰和妨碍他人研究活动;

(十一)请他人代写文章或代他人撰写文章及由第三方代投论文等;

(十二)骗取、滥用科研经费和其它科研资源;

(十三)授意(或指导教师默许其指导对象)、指使、协助、包庇(包括明知学生在学位论文或公开发表的论文中有抄袭行为而不指出)他人进行有违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五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

第九条 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办公室负责制订学术风气建设相关政策并接受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学术不端行为查处领导小组指导检查学术风气建设工作

第十条 鼓励举报人以实名或据证举报。接待人应严格保密举报人的举报行为,否则追究接待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调查处理程序:

(一)接到举报后,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办公室应进行详细登记。被举报的行为属于本细则规定的学术不端行为且事实清楚,应予及时上报学术不端行为查处领导小组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的,应书面通知实名举报人。

(二)领导小组组长组织召开学术不端领导小组会议,由校纪委牵头,专门成立由5名专家组成的调查小组展开调查。专家组成员或调查人员与举报人、被举报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予回避。

(三)在有关举报未被查实前,专家组与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得公开有关情况;确需公开的,应严格控制公开范围。

(四)调查小组成立后,立即由专家组从学术角度开展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提出调查意见,并向当事人公开。收集分析相关材料,与被举报人和其他知情人面谈。被调查的组织、机构和个人有义务协助提供必要证据,说明事实真相。

(五)在规定期限内(调查开始后10天内),形成初步调查意见,听取被调查的组织、机构和个人的陈述和申辩。

(六)调查小组完成调查工作后,向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并上报学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审议。学校行政办公会根据处理学术不端行为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审议决议做出处理决定。

(七)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后15日内提出申诉,要求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办公室重新调查。

第六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罚

第十二条 对于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除给予相关项目、成果或奖励撤销及追回资助经费外,视其行为和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一)对于侵犯他人著作权、专利权、名誉权的个人或单位,依照我国的《刑法》、《民法通则》、《著作权法》、《专利法》和《侵权责任法》等有关法律,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对于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学校工作人员,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三)对于出现学术不端行为的教师,实行师德师风一票否决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或记过处分,并分别在一至三年内不得参加学校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培训进修和评优奖励等。

第十三条 学术不端行为发生后,被调查组织、机构和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不配合调查工作,伪造、销毁证据的;

(二)同时涉及多种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其他应从重处罚的情节。

第十四条 对经查实没有学术不端行为,受到不正当指控的组织、机构和个人,要加以澄清、正名;对捏造事实、故意陷害他人的举报人要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在学校网站的学术风气建设专栏中,公开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结果。处理结果保留1个月以上。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学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016年11月30日

.——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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