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工程技术学院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细则
发布时间:2017-04-09 点击率:0
章 总 则
条 为加强学校学风建设,规范学术行为,积极倡导学术诚信,鼓励严谨治学、积极进取、锐意创新的学术精神,特参照中共河北省委教育工委、河北省教育厅文件《中共河北省委教育工委 河北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党组关于强化学风建设责任通报问责机制的通知》(冀教科[2016]17号)精神,并结合河北工程技术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工程技术学院从事科研、教学和学术活动的教职工和学生以及以河北工程技术学院名义参加学术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一)在申报课题、进行研究、报告研究结果和评价学术成果中,伪造或篡改数据资料、剽窃他人成果和提供虚假信息;
(二)在公开发表的学术作品或学位论文中,侵占、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科研成果,而不标明出处,或者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试验数据、调查结果。
(三)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或未经当事人同意盗用其署名。
(四)在发表物中不正确注明他人的学术工作和不适当的署名。
(六)滥用机密性,包括泄露单位、集体和他人的专有信息和技术秘密。
(七)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或对学校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学术道德行为。
第三章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和调查
第四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学术调查评判机构。
学术委员会负责评估学校学术道德方面的方针、政策,推进学校学风建设,具体调查评判学术道德问题、接受违反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
第五条 举报人可向学校有关部门或学术委员会举报。接受举报的机构有责任为举报人保密。
(一) 学校有关部门或学术委员会在接到举报后,应对举报情况进行讨论,并请事件相关部门列席,决定是否实施正式调查。如实施正式调查,需组成临时调查小组,临时调查小组成员由学术委员会委员、被举报人所在学院委派人员组成,必要时可聘请校外专家共同调查。
(二) 临时调查小组人员不应与被举报人或举报人存在近亲属等关系,或其它利害关系。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三)学术委员会在调查工作基础上进行审议,提出处理建议,结果须以简单多数通过,并将处理建议以书面形式及时提交学院。
(四) 如果举报人或被举报人对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处理建议有异议,可在接到书面通知5日内要求学术委员会举行听证,重新审议。
(五) 参与调查人员在受理举报和调查过程中,须对调查过程和调查情况保密。
第四章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
第六条 对河北工程技术学院在职教职工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
(一)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学校视情况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处分。
(二)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情节轻重以及造成影响程度,对学术不端行为人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在人员录用环节,对曾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人员,一般不予录用;对提供虚假材料而获得任职资格的人员,一经发现并查实,直接解聘。
在职务晋升、岗位评聘、评优评先、考核评估等环节,有关部门应认真审查候选人遵守学术道德的情况。对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人员,实行一票否决,并视情节轻重,决定停止其一次直至申报资格;对已获得的学术职衔或荣誉予以取消或建议取消;同时视情节轻重给予书面警告直至开除公职的处分。
第七条 对河北工程技术学院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
对全日制本科学生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应视情节和后果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查看、开除学籍的处分。
对已获得学位人员要递交校学位委员会讨论,情节严重的,由校学位委员会决定是否撤消其学位。
第五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河北工程技术学院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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