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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体育学院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7-04-07  点击率: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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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总则

条  为有效防护和严肃查处学术不端行为,维护学术诚信,促进学术创新和发展,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转发教育部《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2016年10月)和《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强化学风建设责任实行通报问责机制的通知》(2016年3月)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高等学校及其教学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在科学研究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三条  学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首都体育学院教学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以及以首都体育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科研人员等。

第五条  学风建设是高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重要内容,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是学风建设和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的责任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全校教学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学术诚信和学术规范教育,各二级学院负责对本学院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形成学术诚信和学术规范教育的长效机制。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在项目申报、实施、结项和相关成果发表过程中出现的学术道德不端行为由项目负责人负责。

第二章  教育与预防

第六条  学校教学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在科研活动中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第七条  学校将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作为教学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培训的必要内容,以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培训。

第八条  在科研项目申报、实施、结项、绩效评价等各阶段,建立对项目负责人、咨询专家等主体的信用记录,作为今后项目立项及科研经费安排和咨询专家遴选等的重要依据,并与间接费用核定、科研经费结余资金使用、督查等挂钩,如项目负责人等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出现学术不端等行为,将纳入科研信用体系进行管理。

第三章  受理与调查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的秘书处(科研处)负责受理社会组织、个人对本校教学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

第十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应当视情况予以受理。

第十一条  学校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应当依据职权,主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秘书处认为举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受理后,应当交由校学术委员会按照相关程序组织开展调查。

校学术委员可委托有关专家就举报内容的合理性、调查的可能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并作出是否进入正式调查的决定。

决定不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应当进入正式调查。

第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决定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通知被举报人。

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同时通知资助方。

第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应当组成调查组,负责对被举报行为进行调查;但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的被举报行为,也可以采用简易调查程序,具体办法由校学术委员会确定。

调查组应当不少于3人,必要时应当包括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指派的工作人员,可以邀请同行专家参与调查或者以咨询等方式提供学术判断。

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邀请项目资助方派相关专业人员参与调查组。

第十六条  调查组的组成人员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或者导师学生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  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无利害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

第十八条  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第十九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调查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协助。

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二十条  调查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等引发的法律纠纷的,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应当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

第二十一条  调查组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

学术不端行为由多人集体做出的,调查报告中应当区别各责任人在行为中所发挥的作用

第二十二条  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

第四章  认定

第二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应当对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必要的,应当听取调查组的汇报。

校学术委员会可以召开全体会议或者授权专门委员会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作出认定结论,并依职权作出处理或建议学校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四条  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其他根据高等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五章  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三)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四)辞退或解聘;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同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对于情节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从重处罚。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获得有关部门、机构设立的科研项目、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等利益的,学校应当同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由学位授予单位作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书载明以下内容: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

(三)处理意见和依据;

(四)救济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八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学校应当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举报人承担相应责任。属于本单位人员的,学校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不属于本单位人员的,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九条 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不得违反保密等规定。

第六章  复核

第三十条  举报人或者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高等学校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

异议和复核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校收到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后,应当交由校学术委员会组织讨论,并于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决定受理的,学校或者学术委员会可以另行组织调查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不予受理;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首都体育学院科研处负责解释,在校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预防与处理由相关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办法。

第三十四条  试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首都体育学院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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