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商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7-04-07 点击率:0
为贯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2010]9号)及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的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我校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和研究生学位授予质量,特制订本规定。
章 总 则
条 所有在校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均须通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检测,凡未通过检测者不得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第二条 出现学术不端行为者,我校将视其性质和情节轻重,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分别予以纠正、纪律处分、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条 对比文献排除本人所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相应成果。
第二章 检测安排
第四条 学术不端检测采取初检、复检、抽检三个步骤。初检及抽检免费,复检按统一要求收费。
初检:按照我校学位论文答辩日程安排,各学院收齐研究生学位论文电子版及检测申请后集中上报研究生部,由研究生部统一进行检测。
复检:初检未通过的研究生在完成学位论文修改之后,可申请复检一次。
初检或复检通过的研究生,即可按导师和学院要求进行学位论文修改及准备答辩的相关工作。复检未通过者,需申请延期答辩,延长期限为一年。
抽检:学位论文答辩完成后,研究生部从各学科专业中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学位论文进行抽检。抽检未通过者,取消学位申请人的学位授予资格。
第五条 研究生所提交的学位论文电子版须为单个WORD文件(文件名为:学院—学科专业—学号—姓名.doc)。
第六条 供检测的学位论文电子版由学院统一上报,研究生部不接受指导教师或研究生个人上传的学位论文电子版。检测结果由研究生部集中反馈给各学院。
第七条 需复检的学位论文须在学位论文答辩截止前一周提交。
第八条 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学位论文电子版者,视为放弃检测。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九条 有下列情节者,认定为有学术不端行为:
一、学位论文文字重合百分比(文字复制比)偏高;
二、引用他人学术成果不加注释;
三、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四、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
五、伪造注释;
六、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条 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组织专家就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认定,视出现学术不端行为程度对当事人分别做出论文修改、延期答辩、取消学位论文答辩申请资格的处理。
第十一条 检测通过的认定:研究生学位论文全文文字重合百分比(文字复制比)?30%。
第十二条 检测未通过的认定:学位论文连续引用他人成果300字且不加注释的;学位论文全文文字重合百分比(文字复制比)ㄒ30%的。
第十三条 取消下列人员学位论文答辩申请资格:
一、初检或复检的学位论文全文文字重合百分比(文字复制比)ㄒ50%,经查实存在全文抄袭且情节严重者;
二、经初检或复检后查实,研究生所撰写的学位论文核心部分及创新点部分明显抄袭他人成果者。
第四章 其 他
第十四条 学位论文答辩完成后,各学院须在规定日期内提交后定稿的学位论文电子版及纸质版。
第十五条 对检测结果有异议者,可提请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裁定。涉及重大争议问题报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议。
第十六条 本规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0年3月26日
.—— EN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