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医药大学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7-04-07 点击率:0
每年对于毕业生的论文设计和写作都需要进行论文相似度检测工作,为了让全校杜绝学术不端行为发生有规可依,并响应教育部对高等学校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意见,结合北京中医药大学实际情况,该校将继续使用知网检测等软件对学生和教师的论文进行检测,由于每年对论文检测系统软件采购方面有所变化,每年用什么软件查重还请关注当年的学校公告。以下是本站就处理办法做的整理,仅供参考,具体公告文件还请到该校官网查看。
章 总 则
条 为加强我校学风建设,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 律,规范学术行为,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和求真务实的学术 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务院令第 487 号)、《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我国科研诚信建设的意>的通知》(国科发政〔2009〕529 号)、《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 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 号)、《国家科 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 国科发政 〔2016〕97 号)、 教育部关于强化学风建设责任实行通报问责机 制的通知》(教党函〔2016〕24 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精神, 以及《北京中医药大学章程》《北京中医药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校教师和学生在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中,应自觉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秉持严谨治学和诚信原则,遵守学术道德、 学术引文规范、学术成果规范、学术评价规范和学术批评规范。
第三条 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应坚持预防为主、教 育与惩戒结合的原则。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应遵循事实清楚、证 据充分,保护举报人、投诉人和被举报人、被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原则。
第四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成员,包括:全体在职 教职员工、在籍学生,以及以北京中医药大学名义从事教学、科 研等学术活动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离退休 教职员工、兼职人员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北京中医药大学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和管理由北京 中医药大学学风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校学风建设领导小 组”)、北京中医药大学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 和北京中医药大学学术委员会学风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 风专委会”)负责。
第六条 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是学校学风建设工作的领导 机构,负责我校学风制度建设、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的领导和决策 工作。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作 为学校法定代表人,履行法人职责,指导督促主管学风建设工作的校领导,加强对学风建设全面管理。主管学风建设工作的校领 导为执行代表,贯彻落实法人代表的职责,小组成员包括科技处、 人事处、纪检监察处、教务处、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学生 工作部等部门的负责人。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校科技处, 负责学风建设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开展学校学风建设工作的专家组 织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下设北京中医 药大学学术委员会学风专门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学风专门委员会 的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设在科技处,由科技处专人负责具体 工作。
第八条 校学风专委会由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学科分布确定 人员组成。负责对学校的学术规范、学术道德、学风建设进行指 导和咨询,承担学术规范教育和科研诚信宣传,负责本校学术不 端行为调查取证。具体职责如下:
1.负责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投诉,讨论并决定是否 启动调查程序;
2.根据需要邀请相关学科专家组成专门工作小组或委托部、 院、系、所学术委员分会,组织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与鉴定;
3.根据调查情况,专门工作小组或部、院、系、所学术委 员分会的鉴定意见,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提出 认定和处理建议;
4.行使其他与学术规范有关的职责和权力。 第九条 校学风专委会与被举报人有亲属关系、直接师生关 系或有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时,应主动回避;未主动回避的,由 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要求回避。校学风专委会委员应对调查和认 定过程严格保密。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认定
第十条 本办法第四条所列人员在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中,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学术不端行为:
3.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 造虚假研究成果;
4.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或 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或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 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
5.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职称评审评定等过程中 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6.有偿发表论文(不包括正常的版面费及加急费)、买卖论 文、由他人代写或为他人代写论文的;
7.违反正当程序或放弃学术标准,进行不当学术评价;
8.对学术批评者进行压制、打击或报复;
10.协助他人违反学术规范;
11.在科研活动过程中违背社会道德,骗取经费、装备和其 它支持条件等科研资源;
12.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规范或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学 术成果、学术荣誉以及从事学术工作、行使学术权利的行为或对 学校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学术行为。
第四章 受理与调查
第十一条 校学风专委会负责受理社会组织、个人对本校教 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及学生等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部门 在接到举报后,均应将举报材料或情况在校学风专委会秘书处备 案。接受举报的机构有责任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二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 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2)有实施 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3)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查证线索。以匿 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线索明确的,学校认为必 要的,也可以受理。
第十三条 学校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社会组织 主动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应当依据职权,主动 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学术不端行为立案受理程序:
1.校学风专委会相关领导在接到关于学术不端的举报材料 后,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委托有关专家就举报内 容的合理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并做出是否进入立案受理的建议, 报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
2.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开会对举报情况进行讨论,可根据 具体情况请事件相关部门列席,决定是否正式立案受理。决定不 进入立案受理的,应当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 提出补充。补充材料成立的,应当进入立案受理。不予受理的, 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学术不端行为立案调查程序:
1.学术不端行为立案调查由校学风专委会组织开展。
2.学术不端行为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通知被举报人。被 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应当同时通知项目资助方。
3.校学风专委会组成调查组,负责对被举报行为进行调查, 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被举报人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组成调查组; 但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的被举报行为,也可以采用 简易调查程序,具体办法由校学风专委会确定。
4.调查小组组长由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指派专人担任,调 查组应当由不少于 5 人的单数人员组成,其中同行专家不少于 3 人,必要时也可聘请校外专家。对于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 可以邀请项目资助方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参与调查组。
5.调查小组人员如涉及举报相关学术道德问题,或与当事 人(指举报人或被举报人)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应主动回避。
6.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 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 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 调查或者验证。
7.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听证 方式。
8.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调查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 和协助。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 询问,配合调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9.调查小组调查认为举报内容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或证据 不足的,可结束调查,并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 以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应当继续调查。
10.调查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的法律纠纷的, 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应当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 启调查。
11.调查工作一般应在 90 日内对所查内容和结论做出书面 报告。必要时,可举行听证会。有特殊情况的,可提出申请延长 调查时间,并提供调查延时的书面说明。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学术 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 等。学术不端行为应由调查小组集体做出认定。
第十六条 学术不端行为认定程序:
1.校学风专委会将调查小组结论和报告提交校学术委员会。
2.校学术委员会召开会议(到会委员数须达到总人数的三 分之二),以无记名方式投票,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或以上投票通 过,做出事实认定,并依职权做出处理建议(学术处分和行政处 分),报请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
3.校学术委员会将认定结果告知举报人、被举报人。举报 人和被举报人应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七条 学术不端行为异议程序:
1.被举报人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接到校学术委员会 通知后 5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异议书,报校学术委员会重新审议。
2.举报人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接到校学术委员会通 知后 5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异议书,报校学术委员会重新审议。 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提出补充。补充材料成立的,应当继 续调查,否则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认定结论无异议的,报送校学风建 设领导小组,经审核后,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对于当事人为副 处级以上干部应提交党委常委会研究。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 根据学术委员会处理建议做出终处理决定(学术处分和行政处 分),以书面通知方式送达被举报人,并以适当方式通知举报人。
第十九条 校学风专委会在受理和处理举报过程中,必须采 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和证人。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 的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 情况。
第二十条 对受举报但经调查核实确认无违反学术道德规 范的当事人,要在相应范围内予以澄清,恢复其名誉。
第二十一条 对于借学术道德问题诽谤、诬告他人的行为, 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严肃查处。不属于本单位人员的,将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情节严重者,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 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实施办法的教职工(含博士后流动站 研究人员),应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下列处理,各方式可以单处 或并处:
1.训诫谈话、通报批评;
2.撤销科研项目并追回已拨付的项目经费;
3.取消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
4.暂缓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5.取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6.解除聘任或勒令退站;
7.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或解聘等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实施办法的在籍学生,应视情节严重 程度,给予下列处理,各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1.训诫谈话、通报批评;
2.暂缓学位论文答辩;
3.取消学位论文答辩资格;
4.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已授予学位;
5.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 分。
第二十四条 学位论文或学术论文被认定为有属于学术不 端行为的在读研究生其指导教师有过错的,根据情节、后果等因 素,对其指导教师给予下列处理或处分:
1.暂停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2.取消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3.通报批评或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或 解聘;
4.对兼职导师除暂停直至取消其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外, 还应通知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五条 对于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一经发现并查实有 学术不端行为,建议立即取消其在我校访问或进修的资格,同时 通知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所在单位。
第二十六条 对于学术不端行为涉嫌构成违法犯罪的,依照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情节轻重以及被处理人 的过错程度,下列情形建议给予从轻、从重,减轻、加重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或减轻处理:
1.过失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2.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3.主动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加重处理:
1.造成恶劣影响的;
2.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3.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4.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5.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学校做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并 载明以下内容:
1.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2.经查证的事实和证据;
3.处理意见和依据;
4.申诉途径和期限。
第二十九条 处理决定应书面送达被处理人。处理决定书自 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拒绝签收或无法送达的,学校在 学校网站或者有关媒体上公告处理决定书,公告期为 15 日,公告 期届满视为送达。
第三十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学校通过在学校网站或有关媒体上刊登公告等方式为其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第三十一条 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 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六章 申诉与复查
第三十二条 举报人或被举报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 收到处理决定后 5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校学术委员会提出异议或 申诉。异议或申诉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收到异议或申诉后,应当组织学 术委员会讨论,并于 30 日内做出是否复核的决定。决定复核的, 校学术委员会可以另行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复核的, 应当书面通知异议人或申诉人。
第三十四条 异议人或申诉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 实和理由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此前发布 的有关规章、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实 施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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