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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化工大学学术规范及违规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4-07  点击率:0

每年对于毕业生论文设计写作需要进行论文相似检测工作,为了让全校杜绝学术不端行为发生有规可依,并响应教育部对高等学校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意见,结合北京化工大学实际情况,该校将继续使用知网论文查重官网等软件学生教师的论文进行检测,由于每年对论文检测系统软件采购方面有所变化,每年用什么软件查重还请关注当年的学校公告。以下是本站就处理办法做的整理,仅供参考,具体公告文件还请到该校官网查看。

章 总 则

条 为进一步发展和繁荣我校科研事业,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 术行为,保障学术自由,增强学术自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科学技 术部等十部委《关于加强我国科研诚信建设的意见》(国科发政〔2009〕 529 号)和教育部《关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建设 的意见》(教社科〔2006〕1 号)、《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 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 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 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 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 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所有以北京化工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人 员,包括北京化工大学所有教职员工、各类在校学生和在北京化工大学学 习或工作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兼职人员等。

第三条 学术道德是科学研究基本伦理规范,是提高学术水平和研 究能力的重要保证,对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学术繁荣发展具有不可忽 视的重要作用;学术道德是人才培养的重要内容,与学风、教风、校风建 设相互促进、相辅相成;学术道德是社会道德的重要方面,对良好社会风 气的形成具有示范和引导作用。 第四条 学术研究要遵循“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鼓励学术 创新,积极弘扬科学精神、人文精神与民族精神,不断推动我校科学研究 发展和技术进步。

第二章 基本学术规范

第五条 坚持实事求是、严谨治学的良好学术道德。在学术研究中, 要忠于真理、探求真知,反对投机取巧、弄虚作假;要自觉遵守学术规范, 潜心研究,努力铸造学术精品,反对粗制滥造、低水平重复;要正确对待 学术荣誉,尊重他人劳动成果,反对抄袭剽窃、哗众取宠。 第六条 在学术研究中,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相应 学术规范:

(一)在学术活动中,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 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 技进步法》(修订草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条例。

(二)进行学术研究,应首先检索有关文献,了解他人的研究成果, 承认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三)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引证的目的应该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 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要注明转引出 处。

(四)合作作品要按照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但 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作作品在发表前要经过 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要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成果主持人要 对作品整体负责。 (五)在对自己或他人作品进行介绍、评价时,要遵循客观、公正、 准确的原则,在充分掌握国内外材料、数据基础上,作出全面分析、评价 和论证。

(六)对于应该经过学术界严谨论证和鉴定的重大科研成果,须在论 证完成并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向新闻媒体公布;对于正在讨论尚 不成熟、不宜公开的学术观点不得在公开场合宣传,不得在课堂上宣讲。

第七条 凡在学术研究中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均视为学术不端 行为。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一)为得出某种符合自己主观愿望的结论而故意捏造、篡改研究成 果、实验数据或引用资料。

(二)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或者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 学术思想。

(三)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表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 成果,伪造证书、专家鉴定或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四)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未经原作者同意,而在别人发 表的作品中署名。

(五)通过新闻媒体发布依所在学科惯例应经而未经学校或其他学术 机构组织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与社会效益

(七)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 保密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八)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主要包括在报刊 上一稿多投、重复申报已立项的科研项目、不正当地获取学术荣誉、诬陷 或故意歪曲他人学术观点、在申请职称晋升时谎报成果、包庇纵容学术违 规现象等。

第三章 惩 戒

第八条 对于教职工学术不端行为,视情节严重程度,分别给予行政 处罚或纪律处分。

(一)对于侵犯他人著作权或专利权的人员,依照有关法规,当事人 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对于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但未构成违法行为的人员,经调查核 实后,给予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处理方式包括全校通报批评;3 年内不 接受其相关类别课题项目的申报;3 年内不接受其有关成果奖励的申报; 暂停招收研究生;取消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等。情节严重的予以解聘、记 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处分。

第九条 对于在我校学习和工作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兼职人员学 术不端行为的处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口头警告,通报所在单位,直至取消其相应学习、访问、兼职资格等处理。

第十条 对于我校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视情节严重程度,分别 给予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

(一)对于侵犯他人著作权或专利权的人员,依照有关法规,当事人 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 对于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但未构成违法行为的人员,经调查 核实后,给予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处理方式包括警告、严重警告、留校 察看、开除学籍等;学校取消或建议取消由此而获得的荣誉和资格;已毕业离校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通报所在单位,直至撤销所获毕业证书和 学位。

(三)学生出现学术不端行为,除了处罚学生本人外,对指导教师等 相关人员予以相应处罚。对受到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的指导教师 予以通报批评;对受到取消学位答辩资格、开除学籍处分的研究生的指导 教师予以警告处分,取消其研究生导师资格;情节严重的予以解聘、记过、 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处分。

第四章 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学校学术道德委员会负责评估学校学术道德方面的方针、 政策和存在的问题,对有关学术道德问题进行独立调查,并向校长提供明 确调查的结论和处理建议。学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科技处,负责 具体受理对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

第十二条 学术道德问题调查处理程序

(一)学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接到举报后,尽快会同被举报人所 在单位的分委员会和单位负责人共同讨论,有必要时听取被举报人的申 辩、解释,然后做出决定是否对该项举报正式立项调查。

(二)对正式列入调查的举报,责成相关单位分委员会于 30 日内, 在有 2 名以上非本单位的学校学术道德委员会成员在场的情况下对有关 事实进行调查认定。如有必要,可分别通知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到会 说明情况或提供证据。单位分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形成调查结论 后,向学校学术道德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无分委员 会,则直接由学校学术道德委员会调查认定。

(三)学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对单位分委员会提交的书面报告和相关材 料进行审定,如果确认被举报人存在学术道德问题,则根据本规范相应处 罚规定,做出处理建议。若确认被举报人不存在学术道德问题,则责成学 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公布仲裁结果,以维护被举报人的学术声誉;如 给被举报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则责成举报人向被举报人公开道歉,保障被 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如系恶意举报给被举报人造成严重后果的,向学校建 议给予举报人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解聘或开除处分。

(四)学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将审定处理结果书面通知举报 人和被举报人。如果当事人(指举报人或被举报人)对审议结果有异议, 可在接到审议结果后 10 日内向学校学术道德委员会提出重新审定的请 求。学校学术道德委员会重新裁定结果则为终裁定结果,当事人不得要 求再审议。

(五)学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在受理举报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 措施,保护举报人和证人。

(六)如果调查对象涉及学校部门、单位负责人或学校学术道德委员 会成员,学校学术道德委员会主任可指定专门工作小组对举报事项进行调 查认定。学校学术道德委员会或有关单位分委员会成员涉及学术道德问 题,或与当事人有亲近关系的,应主动回避,退出调查。若当事人有充足 的理由证明调查人员不宜参加的,可以要求其回避,但须经学校学术道德 委员会主任批准。

第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根据学校学术道德委员会的建议,决定给予当 事人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并撤消所有通过该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而获得 的奖励或资格。

第十四条 在学校做出处理决定前,除非公开听证,一切程序和资料 均在保密范围之内,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范由学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原《北京化工大学学术规范及 违规处理办法》(北化大校科发〔2006〕16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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