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工业大学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发布时间:2017-04-07 点击率: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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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总则
条 本规程依据《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通知》及《北京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制定。
第二条 为弘扬良好的学术风气,践行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和科学研究事业健康发展,北京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设立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在学校学术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对其负责。
第三条 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是学校负责学术道德建设、学术研究行为规范以及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学术调查评判工作机构。
第四条 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对象包含北京工业大学在职教职工和在册学生的学术行为。
第五条 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应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对接和配合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审议学校在学术道德方面的规范、方针和政策,分析和研究学校在学术道德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第七条 负责组织对学术不端行为和学术纠纷的独立调查和鉴定,做出明确的调查结论,提出处理建议。
第八条 进行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的宣传教育,表彰学术品行高尚的突出人物,促进科学技术发展。
第九条 委员应积极参加学术道德委员会组织的各种审议、咨询及学术道德教育等活动,并积极建言献策,发表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个人或单位均可向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举报北京工业大学在职教职工和在册学生的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一条 本规程所指北京工业大学在职教职工是指北京工业大学在职从事教学、科研和其他有关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职员和博士后工作人员以及受聘以北京工业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教师、研究学者和其他人员。
本规程所指北京工业大学在册学生是指正式注册在读的学生,包括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成教学生。
第十二条 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受理如下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一) 在研究成果中,故意捏造、擅自更改实验数据、结论、 引用资料等的行为;
(二) 伪造学术经历的行为;
(四) 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或者未经他人允许,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六) 在学术活动中故意夸大成果价值,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影响的行为;
(七) 其他违反知识产权保护有关规定以及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十三条 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专门委员会不受理个人或者单位提出的如下投诉和举报:
(一)无具体事实和依据的投诉或举报;
(二)与北京工业大学在职教职工和在册学生学术不端行为无关的投诉或举报;
(三)属于学术观点的争论问题的投诉或举报。
第十四条 举报一般应为实名举报,以书面方式提出,应写明被举报人学术不端行为的基本事实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对于北京工业大学在职教职工和在册学生可能存在的学术不端行为,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亦可依职权主动开展调查。
第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办公室负责受理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投诉及对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材料的建档工作。
第十六条 学术道德问题按以下规则和程序调查处理: (一)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接到举报或获得学术失范线索后5个工作日内,向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报告,专门委员会应当及时做出是否予以立案的决定。在做出予以立案的决定后,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应及时通知署名的举报人;对不予立案的举报应退回举报人,并说明理由。一般不受理匿名举报。
(二)立案后,根据具体情况,一般由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委托被举报人所在学院(教学部、研究所)学术委员会进行调查。调查组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可聘请校外专家参加,调查期限根据需要而定,一般不超过30个工作日。院级学术委员会调查小组应当就所举报的问题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并向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提交详尽的调查报告和明确的调查结论。如被举报人涉及二级单位学术委员会负责人或主要成员,二级单位学术委员会不便独立调查者,可由校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组织独立调查小组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三)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在接到调查报告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对报告进行评议和讨论,必要时应对重大有争议的问题进行复查核实,后提出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评议决定应以实到人数2/3及以上无记名投票通过为有效。决议和处理意见须报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四)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将处理意见书面通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当事人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在7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申诉或异议。
(五)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接到书面异议后,在20个工作日内,将调查报告以及当事人的书面异议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进行复议。校学术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书面异议进行复议,并做出维持或变更处理决定的建议。复议决定须由北京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委员投票通过,以实到委员半数以上无记名投票通过为有效,并将处理建议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工作会,相关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委员参加,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单位代表及专家、教师和学生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出席委员人数应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会议决议应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以出席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投票应由本人完成,不得委托他人进行。若会议讨论事项与某委员本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有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回避,并且不参加投票表决。
第十九条 凡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议确定需要保密的内容,委员必须保密,并执行和维护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的审议和评议结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程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批准后实施。修改本规程须经同样程序。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由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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