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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大学学术不端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7-04-07  点击率:0

章  总 则
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风建设,惩治学术不端行为,建立健全不良学风预防惩治机制,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河北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和《河北大学学术道德规范》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大学全体教职员工,包括各类编制、长期和短期合同制人员。对于学生的学术不端行为,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组织
第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负责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与处理。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的学风与学术道德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具体负责学校学术道德建设,调查评判学术不端行为等工作
校学术委员会视情况可委托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调查;学院学术委员会将调查处理意见报学风与学术道德委员会。
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受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或投诉。
第四条 人事处、教务处、科技处、社科处、监察处及责任人所在二级单位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根据本《办法》及学校学风与学术道德委员会的调查结论,提出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具体处理建议。
学校党委或行政根据校学风与学术道德委员会的调查结论和相关部门提出的具体处理建议,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与认定
第五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违背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主要包括:
(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侵犯知识产权;
(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注释、文献,捏造事实;
(四)谎报发现或发明;
(五)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六)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七)故意夸大个人科技成绩,掩盖或贬低合作者作用
(八)其他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
第六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受理和调查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规范学术行为,促进学术繁荣;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合法;
(三)教育为主、惩处为辅;惩防并举、注重预防;
(四)保护当事人的举报、申诉、知情等合法权益。
第七条  对于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应采用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实名举报,并需提供明确、真实的举报材料,一般不受理匿名举报。已有调查结论,并且无新的实质性内容的举报不予受理。
第八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程序:
(一)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将受理的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或投诉报校学术委员会,由校学术委员会学风与学术道德委员会调查处理。
(二)学风与学术道德委员会对需调查的举报或投诉,应组织3-5名相关学科专家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应视情况采取口头或书面形式与举报人沟通,告知其举报是否被受理。
(三)调查组负责收集有关材料,对举报内容进行查实。调查组须分别听取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陈述,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完成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提交学风与学术道德委员会。
(四)学风与学术道德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调查情况,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对事实的认定,应由与会委员三分之二投票通过。学风与学术道德委员会将认定结果书面通知被举报人和举报人。如果被举报人对认定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校学术委员会重新审议。
(五)校学术委员会经查认为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不清,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适当的,应当进行复查。复查应另行组成专家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复查的,应书面通知申诉人。
(六)学风与学术道德委员会认定结果或校学术委员会重新审议结果提交学校有关部门,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被举报人的学术不端行为进行处理。
(七)被举报人如对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向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申诉期内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九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实行回避制度。与被举报人或举报人存在亲属关系或其他密切关系的,不能参加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认定。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但须经学风与学术道德委员会主任批准。
第十条 参与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在学校对学术不端行为人做出终处理决定之前,不得泄露相关情况,否则将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确需公开的,应当严格限定公开范围,并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
第四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
第十一条 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一)学术不端行为情节较轻者,给予批评教育;
(二)学术不端行为情节较重和严重者,给予以下处分:
1.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学术不端行为人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等行政处分;党员或党员干部可予以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撤销因学术不端行为而获得的荣誉和利益。即对于所从事的学术工作,可暂停、终止科研项目并追缴已拨付的项目经费、取消其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在3年内取消其申请科研项目和学术奖励资格;撤销因学术不端行为而获得的职称、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暂停招收博士生、硕士生,或取消硕(博)士生导师资格。
第十二条 学校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三条 学术不端行为情节较重和严重,但符合以下条件的,可酌情减轻处理: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
(二)经批评教育确有悔改表现;
(三)主动消除或减轻学术不端行为产生的不良影响;
(四)其他应从轻处罚的情形。
第十四条  学术不端行为发生后,其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不承认错误并不配合调查;
(二)藏匿、伪造、销毁证据;
(三)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及其他相关人员;
(四)同时涉及多种学术不端行为;
(五)处级干部有学术不端行为:
(六)其他应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十五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处理的期限一般为2-3年。行政处分,职称、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和硕(博)士生导师资格等处分期限结束,经本人提出申请、学风与学术道德分委员会审议、校学术委员会审定,确认在受处分期限内对原错误行为有所认识,并有纠正错误的行动,且未发现有新的违规行为,学校可撤销其处分,恢复其相应的资格和待遇。在处分期限内继续有新的不端行为的人员,学校将维持原有处理决定或将重新从重处罚。撤销处理的程序与给予处理的程序相同。
第十六条 对经查证核实,没有学术不端行为、受到不正当指控的,要采取相应措施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澄清,消除不利影响。
第十七条 对举报人捏造事实、故意陷害他人的,要进行严肃处理。违反相关法律、恶意诬告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结果,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公布。
第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建立学术不端行为记录制度,对经查实并受到处理的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记录,并做好调查材料和档案的管理工作。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河北大学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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