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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理工大学关于学术不端行为认定和处理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17-04-07  点击率:0

每年对于毕业生论文设计写作需要进行论文相似检测工作,为了让全校杜绝学术不端行为发生有规可依,并响应教育部对高等学校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意见,结合北京理工大学实际情况,该校将继续使用中国知网论文查重软件学生教师的论文进行检测,由于每年对论文检测系统软件采购方面有所变化,每年用什么软件查重还请关注当年的学校公告。以下是本站就处理办法做的整理,仅供参考,具体公告文件还请到该校官网查看。

章 总则

条 为了维护学术道德,倡导学术正气,营造良好的学术环境强化学 术诚信意识,健全学术评价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教育部等部门有 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施本规定必须坚持的原则是:依法的原则,实事求是的原则,人 人平等的原则,从严治学的原则,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惩防并重、重在 预防的原则,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北京理工大学在职教职工、离退休教职工、正式注册 的各类学生;也适用于以北京理工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访问学者、进修教 师和兼职人员等。

第四条 学术不端行为事件的调查、审查和处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学术不端行为事件的事实认定

第五条 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行为:

(一) 抄袭他人学术成果;

(二)剽窃他人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等;

(三) 违规使用他人学术认识、假设、学说、研究计划等。

第六条 伪造与篡改自己学术成果行为:

(一) 故意做出虚假的陈述,捏造、拼凑、篡改实验数据、结论或 引用的资料、注释等;

(二) 改动原始文字记录和图片等。

第七条 伪造学术经历行为:

(一) 在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资历评定、申报科研项目,以及其他 学术活动中,故意不实报告个人简历、学术经历、学术成果 等;

(二) 在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资历评定、申报科研项目,以及其他 学术活动中,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等。 第八条 重复发表学术成果行为: 将同一研究成果提交多个出版机构出版或提交多个出版物发表,将 本质上相同的研究成果改头换面发表。

第九条 不实反映学术成果行为:

(一) 虚报科研成果,或重复申报同级同类奖项,或随意提高成果 的学术档次等

(二) 在出版成果时不如实注明著、编著、编、译著、编译等。

第十条 滥用学术成果署名行为:

(一) 未参加科学研究或者论著写作,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等成果 中署名;

(二) 未经被署名人同意而署其名等;

(三) 在科研成果的署名位次上高于自己的实际贡献;

(四) 未经被署名人允许的随意代签、冒签;

(五) 损害他人著作权,侵犯他人的署名权,将做出创造性贡献的 人排除在成果名单之外。

第十一条 滥用学术信誉行为:

(一) 在学术活动过程中夸大成果价值;

(二) 未按照有关规定或学科管理惯例经过有关专家严格论证,或 未经相关组织机构的学术论证,擅自通过新闻媒体发布、炒作研究成果,谋取个人或单位的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 包庇行为: 在校学术委员会就他人有关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时,故意隐匿有关事 实和证据等。

第十三条 学术事项泄密行为: 违反国家和学校有关保密规定,未经学校科研主管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 批准,擅自将应当保密的学术事项公开。

第十四条 其它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一) 包括授意(或指导教师默许其指导对象)、指使、协助他人 进行有违学术道德规范;

(二) 在科研活动过程中违背社会道德,骗取经费、设备和其它支 持条件等科研资源;

(三) 故意干扰或妨碍他人的研究活动等。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事件的处理

第十五条 学术不端行为受到道德上的谴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 的,由有关司法部门或行政部门处理,违反有关项目管理规定的,由项目主管部 门处理,但均不能免除学校的处分。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则进行相应处理。参见《北京理工大学行政纪律处分规定》(校人发[2007]33 号) 和《北京理工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北京理工大学第 41 号令)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六条 对于侵犯他人著作权、名誉权或专利权的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著作权法》、《民法通则》和《专利法》等有关法律中的条款,当事人依法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对于违背职业道德,违反本规定的教师及相关人员,将依据学术不 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处理方式包括: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给 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暂缓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及硕导、博导岗位;取消 今后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及硕导、博导岗位的资格;取消已有的专业技 3 术职务岗位和硕导、博导岗位的聘任资格以及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按低一级的 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或学术职位享受其相应的工资、岗位津贴和其他福利待遇;撤 消当事人行政职务;对其所从事的学术工作,可采取暂停、终止科研项目并追缴 已拨付的项目经费,撤销其因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而获得的有关学术奖励、学术荣 誉及其他资格;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情节严重者,给予当事人解聘处理或行政 开除处分。如当事人的行为侵犯其他个人或单位的权益,在给予上述处分的同 时,责令其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 司法机关处理。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作出,也可以并用。如与《北京理工大 学行政纪律处分规定》(校人发[2007]33 号)有歧义,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在校学生,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处理方 式包括: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 纪律处分;撤销获得的有关奖励或其他资格;取消参加各类奖励评定资格;取消 申请获得相关学位的资格。如当事人的行为侵犯其他个人或单位的权益,在给予 上述处分的同时,责令其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补偿损失。对于在读 期间违反本规定的已毕业学生,将依照问题的严重程度,给予追加处分,直至撤 销其所获学位,并通报其所在工作单位。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作出,也可以 并用。如与《北京理工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北京理工大学第 41 号令)有歧 义,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在纪律处分期间再次发生学术不端行为行为者将从严处理。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师生员工的处分期限,一般为 1-2 年。在处分期限 内,无申请及获得相关学位资格,无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资格,无晋升 工资资格,无申请科研项目和学术奖励资格。处分期满,经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和 有关职能部门审查,确认其在受处分期限内能够认识错误,并有改正错误的实际 行动,未发现新的违规行为,即可获得原有各项资格及权限。

第二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术不端行为事件的受理机构,负责事件的审 查和事实认定,负责向校长办公会或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提出审查结果和处理 意见。

第二十二条 学部委员会受校学术委员会的委托,负责相关学科领域的学术不端行为事件的调查,并向校学术委员会提出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的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决定由校长办公会做出;学生的学 术不端行为处理决定由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做出,需要校长办公会批准的应予 以报告。

第二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在接到经由校学术委员会报送的校学术道德委员会 的调查报告和校有关职能部门的处理意见后,在 30 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处理决定书面送达被举报人、证人和举报人,10 日内如无申诉则由学校公布 处理决定。 第二十五条 举报人或被举报人为教职员工,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 处理决定后 10 日内向校有关职能部门书面申请复议。校长办公会在 30 日内对案 件作出复议或不复议的决定。 被举报人或当事人为学生,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则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 校学生管理规定》第 61 条、62 条、63 条履行申诉程序。

第二十六条 在校长办公会或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对学术不端行为事件处 理结果未做出之前,所有的调查、审查过程必须在保密的范围内进行,不得向 被举报人透露举报人、见证人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经校学术道德委员会调查审议,确认举报失实的,学校及相关方 面有义务维护被举报人的名誉和其他权益。 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的校内举报人,由校有关职能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试行)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生 效。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试行)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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