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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工业大学学术行为规范及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17-04-07  点击率: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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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工大[2010]215号)

章  总则

  为维护学校的优良学风,规范学术行为,严肃学术风纪,提高全校师生的学术自律意识,使我校的教学科研事业健康、可持续地发展, 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天津工业大学学术行为规范及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旨在倡导严谨的学风和诚信的学术氛围,坚持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反对学术活动中的各种学术不端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天津工业大学所有从事教学、科研、学习及其他活动的教师、职员、研究人员、进修教师、访问学者、博士后和正式注册的学生等。

第二章  基本学术行为规范

第四条  全校师生在从事科学研究的过程中,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社会公德和下述学术行为规范:

㈠ 在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㈡ 学术研究要遵循学术界关于引证的公认准则。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合作作品应按照当事人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并依据自愿原则进行署名。合作作品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同意,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

㈣ 正确行使学术评价权力,公正的发表评审意见,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论证、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要坚持客观公正的评价标准,自觉抵制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和干扰。

㈤ 在教学、科研、学习等相关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国家、信息、生态、健康等方面的规定。

第五条  全校师生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行为:

剽窃:将他人的学术观点、思想和成果冒充为自己所有;擅自使用在同行评议或其它评审中获得的学术信息。

抄袭:将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不注明出处,而作为自己的研究成果使用。

㈢ 篡改实验数据:故意选择性地忽略实验结果,甚至伪造数据资料,但不包括诚实性错误或者在解释或判断数据时的诚实性差异

㈣ 伪造:在提交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告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㈤ 私自署名: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未经原作者同意或违背原作者意愿,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或未经本人同意盗用他人署名。

㈥ 泄密: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㈦ 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规范的行为:包括一稿数投、不正当地获取学术荣誉或学位、故意歪曲他人学术观点、成果造假、包庇学术不端行为(例如明知学生在学位论文或公开发表的论文中有抄袭行为而不指出)等。

第三章  主管机构

第六条  天津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是我校学术行为规范的主管机构,校学术委员会的工作办公室是查处学术不端行为的工作机构(简称工作机构)。根据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和本《规定》制定的程序,负责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做出认定结果或处理建议,并报学校相关部门予以处分和处理。

第七条  学校科技处、研究生部、教务处、人事处、监察处、学生工作部(处)、图书馆、交流合作处及相关学院、部门等有责任配合工作机构对我校教职工和学生涉嫌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在对我校教职工和学生涉嫌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认定时,根据需要,可聘请校内外相关专家组成调查专家组。专家组对涉嫌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并向校学术委员会提交调查报告。

第四章  查处程序

第九条  个人或者单位对我校教职工和学生涉嫌在科学研究中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均可向校学术委员会或相关院系等部门署名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及时将举报材料报送工作机构;对于在报刊杂志、电视、广播以及互联网络等媒体上公开检举或报道的我校人员涉嫌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获悉部门应及时通知工作机构,工作机构进行初步核实后向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报告。

第十条  工作机构于收到举报材料或获悉有关报道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立案的决定。工作机构在做出是否予以立案的决定后,应及时通知署名的举报人或相关媒体。

第十一条  立案后,工作机构应组织开展调查取证工作。自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工作机构应向校学术委员会提交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工作机构向校学术委员会提交调查报告时,应同时书面通知涉嫌行为人并送达调查报告副本。涉嫌行为人有要求举行听证和申辩的权利,可在接到通知书的十五日内提出听证和申辩的书面申请。

第十二条  工作机构在接到涉嫌行为人的听证和申辩申请后,学术委员会应召开全体会议讨论听证和申辩的有关事宜,并由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召开听证申辩会。

第十三条  听证程序结束后,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对涉嫌行为人的行为做出认定结果和处理建议。

第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本人涉嫌违反本《规定》,或与涉嫌行为人有亲属关系、师生关系,或有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时,应主动回避。

第五章  处罚规定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教职工,经校学术委员会调查确认后,视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可建议学校相关部门分别给予如下处分或处理:

㈠ 撤销学术职务、调离研究项目并追回研究经费;

㈡ 暂缓申报高一级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暂缓申报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取消已有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取消或暂停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㈣ 给予训诫、通报批评、记过等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学生,经校学术委员会调查确认后,视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可建议学校相关部门分别给予如下处分或处理:

㈠ 暂缓学士、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㈡ 取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答辩资格;

㈢ 暂缓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

㈣ 不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

㈤ 撤销已取得的学士、硕士、博士学位。

第十七条  在天津工业大学从事科研、教学活动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人员违反本《规定》时,可中止其访问、进修等相关资格,并将违规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十八条  依据本《规定》第十五条,被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教师,其已招收的研究生转至其他研究生指导教师指导;被暂停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教师,可以继续指导已招收的研究生至毕业,但不得新招收研究生。

第十九条  依据本《规定》的第十五、十六条,暂缓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暂缓申报或暂停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暂缓学位论文答辩等处分可设定处分期。处分期一般为两年至四年,并在处分决定书中予以明确。处分期满后,经被处分人申请,未发现其有再次违规行为,且对原错误行为有深刻认识的,校学术委员会可做出决定,建议相关部门恢复其相关权利。

第二十条  在处分期限内再次违反本《规定》的人员,将依据本《规定》的处罚规定从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于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如果涉及法律纠纷并进入法律程序的,学校将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作出的处理结果应采取适当的方式在学校适当范围内予以公布,并报相关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在学校作出处理决定之前,一切程序和资料原则上均在保密范围之内,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等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可根据本《规定》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与执行办法,或根据需要继续对本《规定》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天津工业大学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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