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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电影学院关于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及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4-07  点击率:0

每年对于毕业生论文设计写作需要进行论文相似检测工作,为了让全校杜绝学术不端行为发生有规可依,并响应教育部对高等学校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意见,结合北京电影学院实际情况,该校将继续使用知网论文检测等软件学生教师的论文进行检测,由于每年对论文检测系统软件采购方面有所变化,每年用什么软件查重还请关注当年的学校公告。以下是本站就处理办法做的整理,仅供参考,具体公告文件还请到该校官网查看。

为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杜绝和惩治学术不端行为,树立良好学术风气,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根据《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2010]9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章  总 则

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违反学术准则、损害学术公正的行为。学术不端行为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

(四)伪造注释;

(五)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六)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七)违反正当程序或放弃学术标准,进行不当学术评价

(八)对学术批评者进行压制、打击或者报复;

(九)其他违反学术准则、损害学术公正的行为。

第二条 学位论文对文献的引用应当符合学术规范。

学位论文引用他人的著述或者观点的,应当注明出处,在论文注释(包括脚注和尾注)中详细说明所引用著述的作者、著作名称(出版机构、版别、出版日期)、页码等内容

仅在论文的前言、综述参考文献或者感言中提及所使用过的文献的,不属于符合学术规范的引用。

第三条 加强自律与他律,杜绝、防范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学位申请人员应有学术自律意识,以科学严谨的态度进行学术研究,保证充足的时间进行学位论文的写作;导师应加强学术规范的指导,严格要求与把关,培养学生良好的学术品质;各系(二级学院)应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提高学生的自律意识。

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较为严重的,学校将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学校将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申请北京电影学院博士、硕士学位的学生以及已经获得北京电影学院博士、硕士学位的人员。本办法所指“学位论文”,包括博士、学术学位硕士的学位论文,以及专业学位硕士的学位作品阐述报告

 

第二章  审查及结果认定

第六条 对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的审查,采取如下方法

(一)利用检测软件等技术手段对学位论文进行相似性检测;

(二)博士学位论文实行双盲评审;

(三)专家审定等其他合理手段。

上述方法同时使用,技术手段与专家审定相结合,事前审查与事后审查相结合。

第七条 我校所有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的研究生均须接受学位论文相似性检测,否则不得进入专家评阅或答辩阶段。学位申请人员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将经过导师审定的学位论文正式版本通过“研究生教育管理系统”上传,用于相似性检测。

第八条 检测时间及程序安排

相似性检测由研究生院统一组织,检测程序分为两个阶段:

(一)答辩前常规检测。一般在3—4月进行。所有申请我校博士、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均须参加检测。

(二)答辩后随机抽检。一般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开会前,研究生院根据专家评阅及答辩情况对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定稿进行随机抽检。

第九条 答辩前常规检测。使用论文相似性检测软件对学位论文进行技术性查重,并依据检测结果作出初步处理意见。

(一)论文相似比(去除本人已发表科研成果)在20%(含)以下的学位论文视为通过检测。由导师结合核心章节相似比等情况,负责审查鉴定,学位论文不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进入专家评阅或答辩阶段。

(二)论文相似比(去除本人已发表的科研成果)在20%-30%之间的学位论文视为未通过检测,由导师负责对学位论文中存在的问题性质进行认定,根据认定结果作出论文修改后重新送检或延期答辩的处理意见。

1.研究生在导师指导下重新修改论文,时间不得超过一周,经导师签字确认后重新送检,论文相似比在20%(含)以下方可进入专家评阅或答辩阶段;

2.论文相似比仍超过20%或超过一周未提交者,作延期答辩处理。

(三)论文相似比(去除本人已发表的科研成果)在30%(含)以上者,作延期答辩处理,研究生须在导师指导下对论文进行重大修改或重新选题,延期一年重新申请学位。若再次申请学位的论文相似比仍超过20%者,取消其申请学位资格。

第十条 答辩后随机抽检。论文相似比(去除本人已发表的科研成果)超过20%者,原则不予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学位审议,延期一年重新申请学位。超期未申请者,取消其申请学位资格。如遇特殊情况需参加当次学位审议,须经研究生及导师作出书面说明经院系同意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裁定。

第十一条 检测报告下发至系(二级学院)及导师,用于学术不端行为认定的依据,但不得将检测报告下发给学位申请人员。

第十二条 对博士学位论文的双盲评审工作依据《北京电影学院博士学位论文双盲评审办法》执行。若在双盲评审过程中发现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经认定后中止本次学位申请程序。

第三章  责任及异议处理

第十三条 学位申请人员在学位论文检测、专家评阅、答辩等环节使用不同文本,或存在通过技术处理使系统无法正确检测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直至取消其申请学位资格。

第十四条 在授予学位前被专家审定有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的学位申请人员,研究生院根据第八、九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并将结果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五条 已经获得北京电影学院博士、硕士学位的人员,一经发现并认定在其学位论文中确实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视其程度及产生的不良社会影响、对学校造成的损失等方面,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六条 指导教师负有对所指导学生进行规范学术道德、端正学术风气、防范学术不端行为的教育责任,导师应对所指导学生的学位论文严格把关。研究生在撰写学位论文过程中被认定为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学校视情况对指导教师作出诫勉谈话、暂停招生和取消导师资格等相应处理。

依据教育部抽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反馈结果,要求被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停止招生一年。

第十七条 研究生院根据本办法组织对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的审查、监督和认定等工作;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对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的甄别和处理工作。

第十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全校范围内公示被认定为存在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的学生及其导师的处理决定。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异议处理

(一)对学位论文相似性检测持有异议,可在正式检测结果发布一周内由学位申请人员及导师提出书面异议及相关证明,并经系(二级学院)同意后上报研究生院,研究生院组织专家组进行复议,并将结果通知相关人员。

(二)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的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决定持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由被处理人或导师提出书面异议及相关证明,提交研究生院,研究生院作相应调查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裁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北京电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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