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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7-04-07  点击率:0

章 总则

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院学术道德学风建设,弘扬敬业、 诚信、笃学、创新的学术精神强化学术诚信和学术自律意识, 规范学术行为,防止学术腐败,促进学术繁荣,按照《中共教育 部党组关于强化学风建设责任实行通报问责机制的通知》(教党 函〔2016〕24 号)和中共陕西省委高等教育工作委员会、陕西 省教育厅《关于开展高等学校强化学风建设责任实行通报问责机 制的通知》(陕教〔2016〕23 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 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以陕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名义从事学 术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全体师生及进修教师、特聘教授、兼职 人员等。

第二章 学术不端行为界定

第三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学院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在科学研究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 背学术诚信的行为。主要包括:

(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 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 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 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 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其他根据高等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 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

第四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是我院高的学术审议机构,负责 指导、监督、调查、认定处理学院各类人员学术规范行为。

第五条 对学院及有关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院内外个 人和组织都有权向学院学术委员会举报。举报的形式分书面举报和口头举报。

第六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接受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实名举报、 有事实根据的匿名举报和媒体举报,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七条 调查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应本着实事求是、严谨慎 重的态度,遵循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尊重和维护当事人的 尊严和正当权益,正确把握学术不端行为与正当学术争论的界 限。

第八条 对涉及学院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按以下程序调查处 理:

(一)收到涉及学院人员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材料或在接到 上级部门转办的对涉及学院人员学术不端行为举报材料后,应当 在 5 个法定工作日内,由学院学术委员会组织不少于 5 人的专家 组,秉承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开展独立调查取证。调查组 应当在 20 个法定工作日内调查完结并给出明确调查结论。

(二)学院学术委员会应当在专家组给出调查结论后的 5 个 法定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包括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公布专家组 的调查结论。

(三)当事人(包括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如对调查结论存在 异议,可在接到审议结果后 10 日内,向学院学术委员会提出异 议。

(四)对持有异议的投诉材料,应当重新组织专家组再次进 行审议。在接到持异议的投诉材料后的 5 个法定工作日内组织专 家进行重新审议,并给出明确审议结论。

第四章 处罚措施

第九条 对于经确认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我院教师,给予以 下处理:

(一)对于情节较轻、未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术不端行为责任 人,学院将不接受其相关科研项目的申报;不接受其相关成果的 统计和奖励申报;取消其相关成果的科研工作量统计及奖励;撤 消其相关研究项目并追回研究经费;撤消其相关成果所获荣誉称 号。同时,得出学术不端行为结论所在年度岗位聘用、职称评 聘、职务晋升、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遴选,以及评优、评先等 事项中,实行一票否决。

(二)对于情节较重、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学术不端行为责 任人,除按第九条款之规定处理外,将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 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等处分。同时,3 年内在岗位聘用、职 称评聘、职务晋升、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遴选,以及评优、评 先等事项中,实行一票否决。

(三)对于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学术不端行为责 — 7 — 任人,除按第九条款规定处理外,将根据情况分别给予撤职、 开除公职等处分。

第十条 对于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我院学生,给予以下处理:

(一)对未给学院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一般违规者,由学工 部、教务处或所在院(部)给予口头提醒和警告;屡教不改者, 在全院进行通报批评。

(二)给学院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在校生,视情节轻重给予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等处分,学院取 消或建议取消该生由此而获得的荣誉和资格;已毕业离校的,根 据问题的具体情况和严重程度,通报所在单位,直至撤销其所获 毕业证书。同时,对其指导教师,视其情节,可采取暂停或者取 消其指导教师资格等处理措施。

第十一条 对于在我院学习和工作的进修人员、特聘教授、 兼职人员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情节较轻者,给予口头提醒和警 告;情节严重者,通报所在单位,直至取消其相应学习和兼职资 格等。

第十二条 学术不端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的, 由有关司法部门或行政部门处理,违反有关项目管理规定的,由 项目主管部门处理。同时,学院根据有关规定和公开、公平、公 正的原则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三条 对于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结果,将在学院网站的 学风建设专栏进行公示。对经查证核实,没有学术不端行为、受 到不正当指控的人员,要采取措施加以澄清和消除不良影响。对 举报人捏造事实、故意陷害他人的,视其情节,按照学院有关规 定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以维护学院和被举报人 合法权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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