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培华学院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细则
发布时间:2017-04-06 点击率:0
章 总 则
条 为切实加强学校学术道德建设,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弘扬科学精神,繁荣学术研究,预防学术腐败,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促进我校学术创新与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西安培华学院在编教师、工作人员及注册学生,以及以西安培华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研究人员、访问学者和进修教师等。
第三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二)保护举报人、投诉人和被举报人、被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三)教育与惩罚相结合。
第二章 基本学术规范
第四条 教师从事研究工作应坚持为人师表、严谨诚信、科学创新的学术风气,在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相关法律规范,遵循社会公德及学术道德,并自觉遵守以下学术规范:
(一)学术研究应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遵循学术界引证的公认准则。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时,应注明转引出处。
(二)合作研究成果的署名和责任认定。合作研究成果应按照参与者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另有合同约定的除外;合作研究的成果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研究成果的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研究成果的所有署名人均应对研究成果整体负责。
(三)客观公正地评价研究成果。在对自己或他人的成果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在全面掌握国内外资料、数据基础上,进行全面分析、评价和论证。
(四)正确行使学术评价权力。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论证、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应坚持客观公正的评价标准,坚持按章办事,不徇私情,自觉抵制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和干扰。
(五)对于在国家相关部门立项的重大科研成果,须在论证完成并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向新闻媒体等公开公布。
(六)在科研及相关活动中牢固树立保密意识,严格遵守和维护国家、信息、生态、健康等方面的规定。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类型
第五条 学术不端行为主要包括:
(一)抄袭、剽窃、侵吞、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二)伪造数据、文献、注释,篡改他人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
(三)不当或盗用署名,未参加学术创作或实际研究,未经原作者许可擅自在其学术成果上署名或改动署名顺序或盗用其署名的行为;
(四)故意一稿多投并重复发表,重复或变相重复立项,重复或变相重复发表自己的科研成果等行为;
(五)以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针对本人学术成果的评价过程而获取学术荣誉;
(六)在学术活动过程中夸大成果价值,滥用学术信誉,未按照有关规定或学科管理惯例经过有关专家严格论证,或未经相关组织机构的学术论证,擅自通过新闻媒体发布、炒作研究成果,谋取个人或单位的不正当利益;
(七)在职级职务晋升、岗位聘任、资历评定及申报科研项目等具有公示效力的正式文书、正式表格上提供虚假的学术经历、学术成果、学术荣誉,篡改或伪造专家鉴定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八)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对外泄露应保密学术事项;
(九)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规范或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学术成果、学术荣誉以及从事学术工作、行使学术权利的行为与表现。
第四章 学风建设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对学风建设的监督和查处工作,作为学校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的职能机构。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投诉,讨论并决定是否启动调查程序;
(二)根据需要邀请相关学科专家组成临时工作小组或委托院、部学术委员会,组织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与鉴定;
(三)根据调查情况或院、部学术委员会的鉴定意见,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提出认定和处理建议;
(四)行使其他与学术规范有关的职责和权力。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与被举报人有亲属关系、直接师生关系或有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时,应主动回避;学术委员会对调查和认定过程应严格保密。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科研管理中心。
第五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程序
第九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程序包括:
(一)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受理本校学术不端行为举报。
(二)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接到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后,应当在15个法定工作日内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调查组,按有关程序,遵循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的原则,组成临时工作小组开展独立调查取证,也可委托被举报人所在单位的学术委员会进行初步调查。同时注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通过论证会给出调查结论。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权申请相关利害关系人回避。
(三)调查机构应在初步调查开始后分别向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以及其他知情者了解情况,收集相关证据,在30日内对初步调查的内容和结论作出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提交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告知举报人、被举报人。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应作出书面答复。
(四)初步调查认为举报内容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或证据不足的,可结束调查。
初步调查认为举报是恶意诬告,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举报人的责任。
初步调查认为确实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学术委员会应在30日内开始正式调查。学术委员会应分别向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以及其他知情者了解情况,收集相关证据,在90日内作出调查结论,并书面送达被举报人。有特殊情况的,当事人可向校学术委员会申请延长调查时间,并提供调查延时的书面说明。
(五)如被举报人对学校调查结论存有异议,可在接到调查结论后的30日内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提出异议申诉并提交异议书。学术委员会对被举报人的合理意见应予采纳,必要时还应做补充调查。
(六)校学术委员会要组织专家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核,审核中如证据不足,维持原调查意见;如证据确凿,应组织不少于5人的调查组进行复查,必要时可聘请校外专家,通过论证会给出复查结论,并及时将复查结论以书面形式通报当事人。
(七)当事人对学校复查结论仍有异议,可在接到复查结论后的15日内向省高等学校学术道德建设领导小组提出异议申诉。
(八)学校对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应及时在校内及学校网站进行公示,有关材料和调查结论应存档备查,调查结果要及时报省高等学校学术道德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六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惩处原则
第十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个人或单位,应视行为和情节严重程度,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给予下列处分或处理,惩处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一)对于侵犯他人著作权、专利权、名誉权的个人或单位,其学术不端行为者构成违法犯罪的,依照我国的《刑法》《民法通则》《著作权法》《专利法》和《侵权责任法》等有关法律,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对于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学校教职工,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记过处分,撤销科研项目并追回已拨付的项目经费,取消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等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暂缓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取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等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聘任处分。
(三)对于出现学术不端行为的学生,应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处理,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给予通报批评、严重警告、留校察看、暂缓学位论文答辩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给他人名誉、财产利益等造成损失者,给予取消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取消学位、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情节轻重以及被处理人的过错程度,给予从轻、从重,减轻、加重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或减轻处理:
(一)过失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举报或提供证据的;
(三)干扰、妨碍调查核实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五)有其他恶劣影响行为的。
第十二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处理建议,形成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下达正式处分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一份。
第十三条 处理决定应由相关职能部门书面送达被处理人。被处理人或单位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提出申诉。申诉期内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十四条 有关院(部)、中心及相关负责人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拖延不予处理,将追究其责任。
第十五条 查处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全体师生员工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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