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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商务职业技术学院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细则

发布时间:2017-04-06  点击率:0

章  总  则

  为切实加强我院学风建设,维护学术声誉,规范学术行为,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和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根据《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0号),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所有在编教职员工、正式注册的学生,以及以“湖南商务职业技术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兼聘人员等。

第二章  学术不端行为种类

第三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违反基本的学术规范,违背学术道德和学术惯例的行为,主要包括:

(一)抄袭剽窃、侵占、篡改他人学术成果:在学术活动过程中抄袭、剽窃、篡改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违反职业道德利用他人重要的学术认识、假设、学说或者研究计划等行为。

(二)伪造、篡改研究数据、资料、注释或文献资料:在自己的研究成果中,篡改、伪造试验数据、调查数据和计算结果,隐瞒不利数据,伪造创新成果和新发现等;或者捏造事实,编造假的研究成果。

(三)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四)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五)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六)重复或变相重复发表自己的科研成果等:将同一研究成果提交多个出版机构出版或提交多个出版刊物发表,将本质上相同的研究成果改头换面发表等行为。

(七)其它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包括授意、指使、协助他人进行有违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在科研活动过程中违背社会道德,骗取经费、装备和其它支持条件等科研资源;故意干扰或妨碍他人的学术活动等行为。

第三章  调查认定程序

 第四条  查处学术不端行为应遵循合法、客观、公正,教育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在院学术委员会下设学术道德分委会,学术道德分委会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学术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组成,学术道德分委会为我院学术不端行为的高调查、评判机构,负责审议学院在学术道德方面的方针、政策和规范,分析和研究学院在学术道德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调查、评议和仲裁我院知识产权纠纷、学术失范行为等学术道德相关的事项。学风建设办公室设在科研处,负责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

第六条  举报人应该采用真实身份、实名举报,学院对举报人身份保密。举报人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要材料翔实、证据充分,举报材料可以采用书面、音像资料等形式。

第七条  举报人应本着负责任的态度对待举报。举报人不负责任,捏造、伪造事实甚至假借举报诬告陷害、打击报复他人等情况,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撤职、调离工作岗位等处理,违反国家有关法律的,应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八条 启动调查程序应该满足下述条件之一

(一)有确凿的证据;

(二)课题组内部或论文(成果)的署名合作人员提供有事实依据的举报材料。

第九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认定严格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学风建设办公室接到举报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报告学术道德分委会,并由学术道德分委会组织3~5人的专家组,秉承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采用听证会、技术鉴定、查核原始数据及记录、重复实验等多种方式开展独立调查取证。

(二)对正式启动调查程序的举报,学风建设办公室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当事人。

(三)专家组给出调查结论后的10个工作日内,学风建设办公室要将调查结论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并报省教育厅学风建设办公室备案。

(四)当事人对调查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书面通知1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风建设办公室提出书面复议申请,详细注明复议的理由和要求

(五)学风建设办公室应在接到复议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将复议结果通知当事人。

(六)复议决定是学院的终决定。

第十条 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由学风建设办公室上报学院批准后发布。

  第十一条  调查处理过程中依法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相关权益。调查机构和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得随意公开有关情况。

第四章  处理措施

第十二条  对于侵犯他人著作权、名誉权或专利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对违背科研学术道德规范,损害学校权益和声誉的教职工,经学术道德分委会调查核实后,将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校内通报批评、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撤销所有通过该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而获得的奖励或其他资格,同时,根据相关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申请各类科研项目和申报科研成果等处分。

第十四条  对违背科研学术道德规范的学生,由相关部门按照《湖南商务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十五条  对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兼聘人员,由相关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赔礼道歉、撤销奖励、通报所在单位,取消兼聘资格等处理。

   第十六条  指导教师是学位论文和学术成果审查的责任人。指导教师因对学生管理失职,致使学生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学院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其指导教师资格等处理。

第十七条  在技术职务晋升、成果评审、项目审批、考核评估等工作过程中,一经核实有违背科研学术道德的行为,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八条  学术不端行为发生后,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处罚:

(一)积极配合调查、认识态度好的;

(二)积极减轻学术不端行为不良影响的;

(三)其他应从轻处罚的情形。

第十九条  学术不端行为发生后,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不配合调查工作,伪造、销毁证据的;

(二)同时涉及多种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其他应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二十条  对经查证核实,没有学术不端行为、受到不正当指控的人员,要采取措施加以澄清、正名。

第二十一条 在学院科研处网站的学风建设专栏中,公开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结果。处理结果保留3个月以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学院现行有关学风建设的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学风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湖南商务职业技术学院

2016年11月28日

.——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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