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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职业技术学院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7-04-06  点击率:0

章  总  则
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学风建设,惩治学术不端行为,维护学术的纯洁性,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所有具有学术不端行为的教职工。
第二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界定
第三条 学术规范是指科学界所公认并必须遵循的各项学术道德准则。学术不端行为是指违背学术道德的行为,主要包括:
1.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2.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3.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
4.伪造注释;
5.未参加研究,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6.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7.由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学术论文;
8.伪造学术经历、学术成果、及其他虚假证明材料;
9.重复发表研究成果;
10.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三章  学院查处学术不端行为的工作机构
第四条 学院负责受理举报和投诉、调查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工作机构是洛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术规范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和监察室。
第五条 工作组是学术委员会下设的专门执行机构,受理对学术不规范问题的举报,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和既定程序进行调查,以提供明确的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
第六条 工作组由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组长由院学术委员会副主任担任。工作组成员一般应具有多年教学科研工作经历,学术造诣较深,作风正派,办事客观公正,敢于坚持原则,勇于承担责任
第七条 工作组成员的产生,须本人同意,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上报学院领导研究,由院长签发聘书。当工作组成员出现缺额时,按相同程序予以补充。
第八条 学院监察室作为学院行政的专门监督部门,按职能承担违反学术规范行为调查认定后的处理协调工作。

第四章  工作组的调查和处理程序
第九条 对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人都有义务向工作组进行举报。
1.工作组随时受理对我院教职工或已离校人员在我院期间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实名举报。
2.对于书面的匿名举报,工作组将视其举报是否具有实质性内容决定是否受理。
3.对于在社会公开媒体上报道以及在互联网上的非实名揭露,如有详实的书面材料和证据,工作组将对证据核实后,进行调查认定。
第十条 工作组对举报的调查程序:
1.在接到举报后,工作组根据相关事实或材料进行查询,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启动正式调查程序。如不属于受理范围,应将情况告知实名举报人。
2.对属于受理范围的举报,由工作组根据举报所涉学科范围指定三名成员负责处理。先将举报材料删去举报人的信息后,尽快以书面方式通知被举报人所在系部、处室的负责人,要求其对举报材料进行调查,包括向被举报人了解情况,被举报人可以对举报内容提出书面的申辩、解释。被举报人所在系部、处室负责人根据调查情况召开会议讨论,在接到通知后的10日内向工作组提出书面调查报告和处理建议。指定负责的三名成员应随时了解调查进展情况,参加该系部、处室的讨论会议。
3.工作组在收到系部、处室的调查报告后,由指定负责成员审议,如认为该单位的调查报告不符合要求,可以退回要求重新调查;如调查报告结论明确可信,则由负责成员提交工作组全体会议讨论。
4.工作组全体成员讨论同意后形成报告,并将报告或其中学术认定部分以书面形式分别通知实名举报人、被举报人及其所在系部、处室征询意见。如有不同意见或申辩,须以书面形式在收到通知后的5日内向工作组提出。工作组将对反馈意见进行研究,并视情况对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对于存在争议较大的问题,必要时工作组可聘请校外专家进行鉴定。
5.在工作组对调查得出结论后,应写出正式调查报告,对被举报人的责任作出明确的学术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报送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后,报请院长办公会议审定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决定由学院监察室负责执行(落实)。
6.工作组对调查报告中的学术认定部分负责,对行政处理或处分具有建议权。如对调查报告作出了错误的学术认定,工作组应承认错误并作出相应的改正报告,交学院学术委员会和监察室,提请学院纠正相应的学术和行政处理。同时,向相关人员作出书面道歉或在相关网站上发布正式声明。
第十一条 回避制度。在学术规范问题调查中,凡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工作组成员或相关系部、处室负责人,不得参加调查处理过程。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权提出理由申请有关人员回避,如经工作组认定回避理由成立,则应予实行。
第十二条 工作组在受理举报和调查、处理过程中,必须采取措施,保护举报人、证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监察室的处理程序
第十三条 监察室在工作组作出关于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调查结论及处理建议之后,按照以下要求协调处理相关事宜
1.根据工作组提交的调查报告,对于被举报人的行为尚不属于学术不端的,或虽属学术不端行为但因情节轻微建议仅给予学术处理而不再作行政处理的案件,可由监察室进行备案,并定期向学院领导进行通报。
2.对于违反学术规范、需要作行政处理的事件,监察室应报请分管学院领导及时召开协调会议,召集相关职能部门和被举报人所在单位等方面负责人,沟通协商有关处理措施,形成协调会议纪要或意见(必要时再与工作组进行沟通),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3.院长办公会议在讨论违反学术规范问题事件的处理议题时,应有工作组、相关系部和处室负责人参加并接受情况询问。会议对处理措施(包括学术和行政等)和情况通报(范围、方式和时间等)作出明确处理决定后,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监察室和工作组。
4.在收到院长办公会议处理决定后,监察室应督促相关单位和部门按职能落实各项行政处理措施;系部、处室的主要负责人,应直接或责令当事人落实相关学术处理事宜,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反馈给监察室和工作组。

第六章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罚
第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学术不端行为给予以下处罚:
1.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对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教职工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含人事关系解聘和专业技术职务解聘)等行政处分;对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聘用人员、兼职人员、进修教师等以洛阳职业技术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赔礼道歉、撤销奖励、解除合作关系等处理。
2.对于所从事的学术工作,可予以暂停、终止科研项目并追缴已拨付的项目经费;取消其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在一定期限内取消其申请科研项目、学术奖励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资格等。
3.触犯国家法律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学术不端行为发生后,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处罚:
1.积极配合调查、认识态度好的;
2.积极减轻学术不端行为所造成的不良影响的;
3.其他应从轻处罚的情形。
第十六条  学术不端行为发生后,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1.不配合调查工作,伪造、销毁证据的;
2.同时涉及多种学术不端行为的;
3.其他应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十七条  按照有关规定,在处分决定书中应明确处分期限。处分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八条  处分期满后,被处分人可向学院申请解除处分。在处分期限内继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被处分人,将从严处理。

第七章  申诉和复议
第十九条  处分决定书应送达被举报人,若被举报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监察室提出申诉,并提交书面的申请复议材料。监察室根据申诉理由在15个工作日内协调工作组或相关部门进行复议,并将复议意见上报院长办公会议,院长办公会议作出的复议决定由监察室以书面方式通知相关人员。复议决定是学院的终决定。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八章 情况通报和信息公开
第二十条 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学院对违反学术规范行为所作的决定,按照实际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通报,接受职工群众监督,发挥学术不端行为典型案例的教育警示作用
1.对于不构成学术不端的案件,或虽属于学术不端但不作行政处理的案件,工作组应将调查报告交学术委员会审核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实名举报人、被举报人及其所在系部、处室。
2.对于已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学术不端案件,工作组应将调查报告中的学术认定部分以书面方式通知实名举报人、被举报人及其所在系部、处室,并且视情况在规定范围内以通告形式进行公布。
3.凡需要通过文件、简报或媒体向社会公开的内容,须经院监察室核实和院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后,由院长办公室组织发布。
4.所有案件在院长办公会议做出处理决定之前,相关人员不得泄漏涉及调查和处理等相关情况。
5.对于须在媒体公开报道的涉及我院教职工违反学术规范的事件,在院长办公会议做出处理决定之前,系部、处室不得做实质性公开报道。对于因各种原因而拖延持久的举报,院学术规范委员会有义务向举报人进行解释和告知。
6.其他未明确要求的通报事宜,由监察室协调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须经院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如需修改条款,须由工作组或监察室提出修改意见,经院学术委员会审议同意,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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