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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工业大学关于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及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4-06  点击率:0

章 总则

条  为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提高学术水平,促进我校学术活动健康持续的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为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学术活动包括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和各种交叉科学领域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成果申报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以合肥工业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人员,包括所有合肥工业大学教职员工、各类在校学生和在合肥工业大学学习或工作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兼职人员等。

第二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主要范围
第四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从事学术活动中表现出的违反职业道德、违背学术规范的行为,具体包括:
1、将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实验数据、实验结论、其他学术成果和技术成果,通过不正当手段窃为己有,冒充为自己所创成果的剽窃行为;或在成果中使用他人的学术作品时,不注明出处的抄袭行为。
2、在项目申请、成果申报、求职和职务晋升中做虚假的陈述、提供虚假获奖证书论文发表证明、文献引用证明或其他虚假材料的伪造行为;在研究成果中故意捏造、篡改实验数据、结论或引用资料的篡改行为。
3、未参加实际研究,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或未经被署名人同意而署其名的不当署名行为。
4、将同一篇论文在两个以上期刊发表的一稿多投行为。
5、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和妨碍他人研究活动,故意损坏或扣押他人研究活动中必需的仪器、资料、财物等;或故意拖延对他人项目或成果的审查;或设置障碍等的行为。
6、在各类项目评审、机构评估、出版物或研究报告审阅、评奖时,有意作出不公正结论的行为。
7、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受理、调查和认定
第五条  学校学术道德委员会作为校学术委员会下属的专门委员会,负责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负责组织相关调查和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
第六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接到举报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将安排与被举报人所在学科相关的三位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和所在单位负责人共同讨论,并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解释,决定是否对该项举报正式立项调查。
第七条  对正式列入调查的举报,由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通知被举报人,并要求相关单位学术委员会在十个工作日内,在有学术道德委员会成员参加的情况下对有关事实和结论进行认定。单位学术委员会必须向学术道德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就所举报的问题作出明确答复,报告的结论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如果调查对象涉及单位负责人或学术委员会成员,学术道德委员会主任可指定专门工作小组对举报事实和结论进行认定。
第八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对单位学术委员会意见进行审议,如果被举报人确实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应根据被举报人的身份将审议结果转给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工作处)、人事处或监察处。
第九条  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工作处)、人事处或监察处根据学术认定结果对被举报人做出相应处理的建议,报校长办公会。
第十条  校长办公会决定给予被举报人相应的处理。

第四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和申诉
第十一条  对发生第四条第1、2、3款学术不端行为的职工,学校将依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对其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处理方式:
1、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记过的处分。
2、3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及硕导、博导资格。
3、取消已有的专业技术职务和硕导、博导的聘任资格以及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按低一级的专业技术职务兑现相应的工资、岗位津贴和其他福利待遇。
4、撤消当事人行政职务。
5、对其所从事的学术工作,可采取暂停、终止科研项目并追缴已拨付的项目经费,撤销其因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而获得的有关学术奖励、学术荣誉。
6、给予当事人解聘处理或行政开除处分。
7、如当事人的行为侵犯其他个人或单位的权益,在给予上述处分的同时,责令其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8、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对发生第四条第4、5、6款学术不端行为者,学校将视后果大小,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记过的处分。
第十三条  对发生学术不端行为的学生,学校将依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对其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处理方式:
1、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处分。
2、撤销获得的有关奖励或其他资格。
3、延迟一年申请学位或取消申请学位的资格。
4、如当事人的行为侵犯其他个人或单位的权益,在给予上述处分的同时,责令其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补偿损失。
5、对已经取得合肥工业大学学位的学生,其在合肥工业大学学习期间发生学术不端行为且情节严重的,一经查实,撤销已授予的学位并通报其所在工作单位。
第十四条  对于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学生,其指导教师负有连带责任,可依据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对指导教师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学校对当事人做出处理决定,出具处理决定书,并送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被举报人在收到处理决定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可根据本人身份向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工作处)、人事处提出申诉,有关部门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并将结论告知被举报人。需要改变原处理决定的,由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校学术委员会、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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