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师范大学新联学院关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7-04-06 点击率:0
章 总则
条 为规范学术行为,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预防学术腐败,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繁荣,建立健全学术监督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以河南师范大学新联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人员,包括教职员工、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兼职人员、离退休人员、在册学生等。
第二章 学术道德与行为规范
第三条 我院各类人员进行学术活动时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社会公德,严谨治学,诚信自律,遵守下述基本学术道德与行为规范:
1、 学术引文规范。在研究成果中,应合理使用引文。凡引用他人成果应注明出处,转引他人成果应如实说明;所引用或转引部分不应构成本人研究成果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
2、 成果署名规范。研究成果的署名应实事求是,署名者应对其研究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合作研究成果应依据参与者所做贡献大小,确定成果署名的先后,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合法约定的除外;合作研究成果在发表前,应经所有署名人审阅并同意;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成果负责人应对研究成果整体负责。
3、 科研项目申请和验收结题规范。科研项目申请和验收结题所涉及的负责人和参加人,必须是项目实施的实际执行人员、学术指导人员及实验等直接辅助人员;涉及使用他人姓名及其学术成果时,需经本人同意或授权;项目负责人对项目进程及结果承担责任。
4、 学术评价规范。介绍、评价研究成果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全面、准确的原则,以成果自身学术价值或社会效益为基本标准,不因利益冲突或人情关系作不符实际的评价,不得故意夸大或贬低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或社会效益。
评价人应对其评价意见负责;评价意见措辞要严谨、准确,慎用“原创、首创、、国内领先、先进、领先、填补重大空白”等词语。
5、 学术批评规范。倡导学术批评,促进学术交流和学术争鸣。学术批评应以学术为中心、以文本为依据,以理服人、与人为善。批评者应正当行使学术批评的权利,不得进行人身攻击;被批评者有反批评的权利,但不得压制或报复批评者。
6、 其它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与行为规范。
第四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违背学术道德的行为。包括如下具体行为:
1、 购买或出售学术成果。在研究过程中组织学位论文买卖或购买他人成果。
2、 代写或找他人代写。研究过程存在不属于自己的成果。
3、 伪造与篡改学术成果。在自己的研究结果中,伪造注释,捏造事实,篡改数据、结论或文献等。
4、 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在学术活动中,抄袭他人作品,剽窃他人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等;采用或转引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时不注明引用出处;研究成果中使用的引文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
5、 伪造学术经历。在提交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学术荣誉;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等。
6、 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在未参加实际研究的成果中署名;通过不正当手段偷换署名或改动署名顺序;未经合作者许可,以个人名义发表合作研究成果;未经被署名人同意而署其姓名等。
7、 重复发表。故意重复发表同一研究成果或变相重复发表内容无实质差别的成果(如有约定需再次发表,必须注明出处或说明情况)。
8、 滥用学术信誉。在学术活动中故意夸大或贬低成果价值;擅自公布应经而未经学术同行评议或有关机构鉴定的研究成果;利用职务便利或学术地位、学术评议评审权力,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等。
9、 学术泄密。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对外泄露应保密的学术成果或事项。
10、 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五条 学术不端行为处理的基本原则:
尊重事实。相关部门妥善保存举报资料和相关材料,及时进行细致调查,实事求是地予以处理。
依法按章。调查处理过程中依法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接到举报后,在未作出调查结论之前,学院保障被举报人的正常教学,科研活动和相关利益。
公正透明。保护公众利益,举报人利益和被举报人的申诉权利以及相关当事人的知情权。
教育和惩处相结合。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学术不端行为的人坚决给予严肃处理,以教育大多数和当事人。
第六条 新联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评估学院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和处理等相关方面的工作,制订和广泛宣传相关政策,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向学术委员会提供明确的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
第七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人都有义务举报。举报实行实名制,举报人可直接向院学术委员会或被举报人所在主管部门进行举报。接受举报的机构在受理过程中,有责任为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保密,并采取适当措施,保护其各项权益。
对在报刊杂志、电视、广播以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报道的我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学术委员会为维护学校声誉,应主动和相关媒体联系,积极调查核实,将调查结果及处理情况在相关的公共传媒上公布。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接到举报后,应立即通知被举报人所在部门及其当事人进行调查,必要时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解释。三天内当事人填写《河南师范大学新联学院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备案表》,10个工作日学术委员会开展调查工作,15个工作日调查小组完成事实认定,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第九条 在认定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如有异议,可以书面形式向学术委员会提出。
第十条 新联学院学术委员会处理意见须以无记名方式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通过后给定结论。
第四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南师范大学新联学院全体教职员工。学院将视情况作如下处理:
1、 经院学术委员会确认被举报的不端行为属实之后,由相关行政部门对被举报人给予相应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公职留用察看,开除。如果该学术不端行为构成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有较轻情节的学术不端行为者,给予记大过以下的处分;对于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者(如蓄意伪造或篡改实验数据,研究结果,引用资料,学历,证书,鉴定等,剽窃他人研究成果以及其它造成严重后果的不端行为),处以记大过以上的处分;对情节恶劣,造成极坏影响的予以解聘或开除。
2、 对所有涉及学术不端行为的科研成果,未出版发表的取消出版发表,已出版发表的要公开声明这些研究工作曾受学术不端行为影响。同时,学校相关行政部门责令对应的学术不端行为实施者向有关当事人或机构道歉,补偿损失,撤回其相应的校内奖励或资格。
3、 由学院资助的科研成果如果涉及学术不端行为,学院有权中止有关资助,并公开声明这些研究工作受到学术不端行为的影响。
4、 署名学院的科研成果如果涉及学术不端行为,未出版发表的取消出版发表;已出版发表的由学院公开声明这些研究工作曾受学术不端行为影响。对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在册学生,视其情节和后果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向有关当事人或机构公开赔礼道歉、补偿损失;撤销通过该学术不端行为获得的有关奖励或其他资格;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等。
第十二条 对于学生中发现的学术不端行为,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处理。对有学术不端行为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人员,中止其访问、进修等相关资格,并将违规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院学术委员会和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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