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职业技术学院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7-04-06 点击率:0
条总则
为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促进我院学术活动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学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范围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违背学术道德的行为,包括:
(一)在申报课题、进行研究、报告研究结果和评价学术成果中,伪造或篡改数据资料、剽窃他人成果和提供虚假信息;
(四)滥用机密性,包括泄露单位、集体和他人的专有信息和技术秘密,以及以不正当行为封锁资料、信息,妨碍正常的学术交流;
(五)违反科学研究活动的有关规定,如关于避免利益冲突的规定、以人类为对象进行试验的规定、使用危险化学物和放射性物质的规定等;
(六)侵犯知识产权;
(八)对举报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人实施打击报复;
(九)其它违背学术道德的行为。
第三条原则
(一)尊重事实。相关部门妥善保存举报资料和相关材料,及时进行细致调查,实事求是地予以处理。
(二)依法按章。调查处理过程中依法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接到举报后,在未作出调查结论之前,学校保障被举报人的正常教学、科研活动和相关利益。
(三)公正透明。保护公众利益、举报人利益和被举报人的申诉权利以及相关当事人的知情权。
(四)教育和惩处相结合。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学术不端行为的人,坚决给予严肃处理,以教育大多数和当事人。
第四条受理
(一)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评估学校有关学术道德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学术道德方面存在的问题,负责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负责组织相关调查和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
(二)接到举报之后学术委员会与被举报人所属部门负责人协商,决定是否实施调查。
(三)如决定对举报实施调查,则成立调查小组。小组由具有相当学术声望、办事公正且和调查事件不存在直接利益冲突关系的人员组成。
(四)调查小组成立后即进行初步调查,收集分析有关材料,与被举报人和其他知情者面谈,对初步调查的内容和结论作出书面报告。
(五)初步调查后,调查小组应将证据、初查结论分别通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敦促其作出书面反馈,并将此书面反馈连同初步调查报告送被举报人所属部门负责人审核。
(六)经初步调查认定举报无实质内容或证据不足,即可结束调查。初步调查认为确实存在不端行为,由调查小组与被举报人所属部门负责人协商决定继续进行正式调查或正式做出调查结论并采取相应惩戒措施。调查表明举报是恶意诬告,应追究举报人的责任。
(七)正式调查应在初查完成后启动。学院学术委员会派人参加调查组相关重要会议,审议举报和初查报告,制定正式调查的计划和保密要求。
(八)正式调查应核查和评议所有相关证据,与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面谈并记录,被面谈人需在原始记录上签字并保留记录副本。
(九)正式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向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呈交调查报告。报告包括:调查过程,与调查相关信息的来源,详细的调查结果和证明材料。学术委员会根据调查报告确定是否有学术不端行为及其严重程度、有关人员应负的责任。报告呈交之前须提供给被举报人阅读,被举报人对此报告作书面答复(该答复作为报告附件附后)。
(十)举报人或者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院学术委员会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学院委员会决定是否处理、复议,复议结果为终结果。原则上被举报人员只能提出一次复核申请。
(十一)上述各过程的书面材料均应进行存档。
第五条处罚
(一)经院学术委员会确认被举报的不端行为属实之后,由相关行政部门对被举报人给予相应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公职留用察看、开除。如果该学术不端行为构成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对所有涉及学术不端行为的科研成果,未出版发表的取消出版发表,已出版发表的要公开声明这些研究工作曾受学术不端行为影响。同时,学校相关行政部门责令对应的学术不端行为实施者向有关当事人或机构道歉、补偿损失,撤回其相应的校内奖励或资格。
(三)由学院资助的科研成果如果涉及学术不端行为,学校有权中止有关资助,并公开声明这些研究工作受到学术不端行为的影响。
第六条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陕西职业技术学院全体教职员工,包括编制内人员、兼职人员及临时聘用人员。对于学生中发现的学术不端行为,参照本办法有关条款处理。
第七条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陕西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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