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思源学院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细则
发布时间:2017-04-06 点击率:0
章 总 则
条 为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预防学术腐败,进一步发展和繁荣我校教学和科学研究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进步法》等法律法规和《西安思源学院教师学术道德规范》、《西安思源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按照《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强化学风建设责任实行通报问责机制的通知》等文件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所有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等工作人员、在校就读的本科生,以及以西安思源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或以西安思源学院为其学术研究成果署名单位的专兼职研究人员等。
第二章 学术规范
第三条 基本学术规范
(一)进行科学研究,应检索有关文献,了解他人的研究成果,承认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二)申请科研项目,负责人和参加人必须是项目的实际研究人员、学术活动指导人员、实验等辅助人员。
第四条 学术引文规范
(一)科学研究及其成果应合理使用引文,引文应以原始文献和手资料为原则,在引用他人的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时,不论是否发表,不论是纸质还是电子文本,均应详加注释。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二)引证的目的应该是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
第五条 学术成果规范
(一)学术成果的署名应实事求是,合作作品应按照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但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作作品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部分承担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作品主持人应对作品整体负责。
(二)学术成果不应重复发表,另有约定再次发表时,应注明出处或说明情况。
(三)对应经而未经学术界内部严谨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不应向媒体公布。
(四)凡接受合法资助的研究项目,其终成果发表时,应以适当的方式标注资助来源,向提供过指导、建议、帮助或资助的个人或机构致谢。标注或致谢必须实事求是,杜绝弄虚作假。
第六条 学术评价规范
(一)学术评价应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坚持同行专家评价和回避制度。
(二)学术评价应以学术价值、社会和经济效益为基本标准。自然科学、科学技术应揭示自然规律,探索自然现象,解决科学和生产实际中的问题为标准;哲学社会科学要以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标准。
(三)在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在充分掌握国内外材料、数据的基础上,作出全面分析、评价和论证。评价机构和评价专家要对其评价意见负责,涉密的应该保密,对不当评价、虚假评价、泄密、披露不实信息或恶意中伤等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评价意见措辞要严谨、准确,慎用“原创、首创、、领先、填补重大空白”等词语。
第七条 学术批评规范
(一)大力倡导学术批评,积极推进不同学术观点之间的自由讨论、相互交流和学术争鸣。
(二)学术批评应以学术为中心,以文本为依据,以理服人。学术批评不得抵毁名誉、捏造事实、打击报复。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
第八条 不得有下列学术不端的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包括授意(或指导教师默许其指导对象)、指使、协助、包庇(包括明知学生在学位论文或公开发表的论文中有抄袭行为而不指出)他人进行有违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在科研活动过程中违背社会道德,骗取经费、装备和其他支持条件等科研资源;故意干扰或妨碍他人的研究活动等行为。
(八)泄密: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对外泄露应保密学术事项。
第四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
第九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受理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并负责组织学术委员会相关学科的专家组进行调查及事实认定,对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个人或单位视其行为和情节,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
(一)对于侵犯他人著作权、专利权、名誉权的个人或单位,依照我国的《刑法》、《民法通则》、《著作权法》、《专利法》和《侵权责任法》等有关法律,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对于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学校工作人员,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三)对于出现学术不端行为的教师,实行师德师风一票否决,根据情节轻重,一至三年内不得参加学校的岗位聘用、培训进修和评优奖励等。
(四)当事人因不符合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而获得的一切不当利益将由学校学术委员会提请学校或建议相关部门予以撤销。若调查结论形成之时,当事人已离开我校,亦将通过学校公告方式取消其在我校工作期间因其不当行为而获得的荣誉。
(五)对于与本科生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不端行为,按照《西安思源学院关于加强学位论文写作质量监督的有关规定(试行)》(西思院发[2013]17号)文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十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学校学术委员会的处理建议,形成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下达正式处分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一份。
第十一条 被举报人或当事人为工作人员的,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向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进行申诉。被举报人或当事人为学生的,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根据《西安思源学院关于加强学位论文写作质量监督的有关规定(试行)》(西思院发[2013]17号)向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申诉。
第十二条 若经调查取证,认定为举报人进行恶意的或不负责任的举报,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及相关单位负责人根据事件造成的影响程度,对举报人进行相应的教育、警示、处罚,严重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查处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全体师生员工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的具体条款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悖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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