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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信息科技大学 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认定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7-03-17  点击率:0

根据《教育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北京市属高校学风建设实施细则》(京教研〔2014〕10号)、《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学术规范指南》、《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规范指南》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明确我校对违反学术行为规范的处理依据,确保《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学术行为规范及相关管理办法》(校技发〔2008〕1号)、《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学风建设实施细则》(校教技发〔2012〕1号)等文件执行效果,特制订本细则。

一、违反学术规范的含义

违反学术规范行为是指学术失范、学术不端等行为。学术失范行为是指技术层面违背规范的行为;学术不端行为指违反学术准则、损害学术公正的行为,也称不正当的研究行为。

二、违反学术规范的表现

(一)学术失范

1.在研究计划和实施过程中非有意的错误或不足。如对试验结果的解释、判断错误,因研究水平或仪器设备等原因造成的研究结果的错误,以及与科研活动无关的失误等。

2.由于缺乏必要的知识而违背行为准则的做法。如:数据核实不足、文献引用出处注释不全等。

(二)学术不端

1.剽窃:将他人的学术观点、思想和成果冒充为自己所创;擅自使用在同行评议或其它评审中获得的学术信息和成果。

界定标准

剽窃是指通过删节、补充等手段把别人的学术研究成果,包括理论、观点、数据、图表、文字表述、研究(实验)方法、专利等作为自己的成果发表,而不加以引注,或用于各类项目申报、奖励申报、职称评审、技术转让的行为。

处理原则:

剽窃是一种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构成剽窃的,具体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2.抄袭:是指将他人作品的全部或部分,以或多或少改变形式或内容方式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或当成自己的成果使用。内容包括抄袭他人的论点、观点、结论;抄袭调研、实验数据、图表,照搬或略加改动;抄袭他人独创概念、定义、方法、原理、公式等。

抄袭形式:

(1)片段抄袭;(2)整段照抄或稍改文字叙述,增删句子,实质内容不变,包括段落的拆分合并、段落内句子顺序改变等等,整个段落的主体内容与他人作品中对应的部分基本相似;(3)全文抄袭,包括全文照搬、删简、替换、改头换面等;(4)组合别人的成果,把字句重新排列,加些自己的叙述,字面上有所不同,但实质内容就是别人成果,并且不引用他人文献,甚至直接作为自己论文的研究成果;等等。

界定标准:

(1)一是“量”的问题。一般综述文章,人文社科类理论宣传文章、政策分析类文章,引用总量不得超过50%,并要求标明引用出处。一般文章包括前言、基础背景知识等引用不得超过30%,主要内容引用不得超过20%,在引用的基础上要有自己的论点、分析、结论。超过“量”的,即构成抄袭。

(2)二是“质”的问题。如果把他人的观点、数据、图表、结论等作为自己论文的主要内容和核心内容,而未增加自己的分析、结论等,即使不超过20%,也构成抄袭。

处理原则:

抄袭是一种学术不端行为,其严重程度视抄袭量的大小确定。具体抄袭责任人根据严重程度承担相应责任。

3.伪造和篡改实验数据(包括各类调查数据):是指故意选择性地忽略实验结果,甚至伪造数据资料的行为,但不包括诚实性错误,或在解释、判断数据时的诚实性差异

界定标准:

(1)伪造是在科学研究活动中,记录或报告无中生有的数据或结果的一种行为。伪造不以实际观察和试验中取得的真实数据为依据,而是按照某种科学假说和理论演绎出的期望值,伪造虚假的观察与试验结果。

(2)篡改是在科学研究活动中,操纵试验材料、设备或步骤,更改、省略数据或部分结果使得研究记录不能真实地反映实际情况的一种行为。如在取得试验数据后,或为了使结果支持自己的假设,或为了附和某些已有的研究结果,对试验数据进行“修改加工”,按照期望值随意篡改或取舍数据,以符合自己期望的研究结论的行为。

处理原则:

伪造和篡改实验数据是一种严重学术不端行为。是科学研究中恶劣的行为。具体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4.伪造其他材料:在提交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告时,未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它学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伪造是严重学术不端行为。伪造者承担全部责任。

5.不当署名:是指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要求在别人发表的成果中署名;或论文作者将未对论文所涉及的研究有实质性贡献的人列入作者名单;或将对论文所涉及的研究有实质性贡献的人排除在作者名单外,虚假标注作者信息或作者排名不能正确反映作者实际贡献;或未经本人同意擅自在自己的论文中加署他人的姓名。

界定标准:

无论是未参加实际研究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还是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等,都构成学术不端。对于未参加实际研究而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如果署名者未将该署名论文用于职务评审、聘任、工作总结、项目申报的,未造成不良影响,可以按学术失范减轻处理,否则署名者构成学术不端行为。未经他人同意,不当使用他人署名,经被署名人证明,使用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6.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规范的行为:包括一稿多投、不正当地获取学术荣誉、诬陷他人、故意歪曲他人学术观点、在申报科研项目或职务晋升时谎报成果等违反学术规范行为。

(1)一稿多投(重复发表):指同一篇论文或只有微小差别(如论文题目、关键词、摘要、作者排序、作者单位不同,或论文正文有少量内容不同)的多篇论文,在两家或两家以上学术刊物(正式出版物)同时发表或先后发表。

一稿多投形式:

在未接到期刊确认不予采用的正式通知前,将稿件投给其它期刊;将只有微小差别的多篇论文,同时投给多个期刊;在收到投稿期刊回复之前或在约定或法定期内,将论文作稍微修改后,投给其它期刊;在不做说明的情况下,将自己(或自己作为作者之一)已经发表的论文,原封不动或作些微修改后,再次投稿;被允许的二次发表,不说明发表的出处;多次重复使用一次调查结果、一幅图像或一个实验结果,却不加说明;将实质上基于同一实验或研究的论文,每次补充少量实验数据或资料后,多次发表方法、结论雷同的论文;在合作研究中,合作者就同一调查、实验结果,发表方法、结论明显相似或雷同的论文等。

界定标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符合再投稿期限规定的的二次投稿,出现论文重复发表情况的,不属于学术不端。在期刊发表后及时通知后发期刊撤稿,来不及撤稿的应该在后期发表声明致歉。

经刊物同意,在后发刊物发表并注明刊物的,或能够证明后发刊物确知论文是非的,不认定为一稿多投。

人文社科类文章,被文摘类期刊转载的不认定为一稿多投。

在非正式刊物的论文,在正式刊物再次发表的,不认定为一稿多投。

以中文在国内期刊或国内学术会议发表一次的学术论文,又以外文在国外学术期刊和国外召开的学术会议发表一次的不认定为一稿多投。

不属于上述行为的一稿多投,情节较轻的,认定为学术失范。数篇论文重复发表或一稿数次重复发表,或论文已发表而通过改变论文题目、摘要、关键词等方式重复发表,并不当获利的,属于情节严重,认定为学术不端,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学术著作的重复发表问题参考以上标准。

(2)其它: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和妨碍他人研究活动,包括故意毁坏或扣压他人研究活动中必需的仪器设备、文献资料,以及其它与科研有关的财物;故意拖延对他人项目或成果的审查、评价时间,或提出无法证明的论断;对竞争项目或结果的审查设置障碍;参加与自己专业无关的评审及审稿工作,在各类项目评审、机构评估、出版物或研究报告审阅、奖项评定时,出于直接、间接或潜在的利益冲突而做出违背客观、准确、公正的评价;参与或与他人合谋隐匿学术劣迹,包括参与他人的学术造假,与他人合谋隐藏其不端行为,以及对投诉人和调查人打击报复,也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三、责任区分界定

(一)论文作者(包括通讯作者)作为首责者,在发表论文等出现各种学术不端的,承担首要责任。

(二)对于上述学术不端行为,作者(包括通讯作者)外的论文其他署名作者,在项目申报、职务晋升、职务聘任、报奖、成果登记、考核等材料中,从未使用有关论文的,不承担学术不端责任;使用有关论文用于上述活动的,则认定为学术不端。

(三)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结题报告、鉴定验收报告等负首要责任。在研究过程中,出现剽窃、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的,能够明确具体操作者的,操作者承担主要责任,项目负责人承担失察责任。项目组成员使用该成果用于项目申报、职务晋升等,承担学术不端责任。研究生出现上述学术不端行为的,指导教师承担失察责任。

四、其它事项

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规定,将应保密的研究成果、数据、研究方法等学术事项对外泄露的,按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处理。

本文件授权学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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