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学院学术不端行为处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7-03-03 点击率:0
为加强学校学风建设,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 范学术行为,倡导学术诚信,严谨治学、潜心研究、献身科学、 积极进取、锐意创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教育部《关于 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 德建设的意见》、《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 为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条 以宿州学院名义从事科研、教学和学术活动的人 员,应恪守学术规范,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学术规范的主要内容以《宿州学院学术道德规 范》(校字〔2011〕52 号)为准。
第二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主要内容、调查程序和处理办法以 《宿州学院学风建设实施方案(试行)》(校字〔2013〕28 号) 为准。
第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高学 术调查评判机构,负责推进学校学风建设,调查评判学术不端 行为等工作。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学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 的执行机构,对有关学术不端行为开展独立调查,负责审查并认定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仲裁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争议, 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调查结果,并可根据调查结果向学校提出 处理建议。
第五条 除《宿州学院学风建设实施方案(试行)》(〔2013〕 28 号)规定的处理方式外,对于正在从事的学术工作,存在学 术不端行为的,采取暂停、终止科研项目并追缴已拨付的项目 经费、取消其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以及在一定期限内 取消其申请科研项目和学术奖励资格等处理措施;对于已经完 成的学术成果,不予承认,并追回相关资助与奖励,取消其所 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
第六条 学校党委和行政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 轻重,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学术不端行为人给予警告直 至开除等行政处分;党员或党员干部可予以党纪、政纪处分; 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学校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 开,接受群众监督。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接受社会各界对学术不 端行为的举报、申诉和监督。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涉嫌学术不端行为,应暂时中止 其委员职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与被举报人有亲属关系者,应予回避,退出调查工作。被举报人有充分理由证明有校学术委 员会委员不宜参加调查、评判的,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可以要求 相关人员回避。
第九条 本规定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实施,其他有关对学术不端行 为处理的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宿州学院办公室 2014 年 4 月 12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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