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医科大学学术不端行为查处条例(初稿)
发布时间:2017-11-26 点击率:0
章 总 则
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校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弘扬敬业、诚信、笃学、创新的精神,强化学术诚信和学术自律 意识,规范学术行为,促进学术繁荣,有效保护师生的合法学术权益,按照《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司[2012]10 号)的要求以及相关部门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哈尔滨医科大学全体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在校学生(本科生、研究生等)、博士后以及以哈尔滨医科大学名义从事学术研究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等。
第二章 基本学术规范
第三条 从事学术活动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国家有关法律,坚守严谨和诚信原则,恪守学术界所承认的以下基本学术规范:
(一)学术活动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遵循学术界和出版界关于引证的公认准则。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原始出处;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
(二)合作作品或知识产权应由作者共同署名,署名次序应按贡献大小排序的原则,或由作者共同约定。合作作品或知识产权在发表前须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均应对作品或知识产权承担相应责任。
(三)在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或知识产权进行介绍、评价时,或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论证、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要坚持正确的评价标准,正确行使学术评价权力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需经学校或其他学术机构组织论证的研究成果, 应经论证后方可向外界公布。
(五)进行学术交流与合作时,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国家政策。
(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的保密规定。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界定
第四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的各种造假、抄袭、剽窃和其他违背科学共同体公认准则的行为, 以及滥用和骗取科研资源等违背社会道德的行为。主要包
括:
(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二)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
(三)伪造注释;
(四)未参加研究,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五)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六)由他人代写或由他人处购买学位论文或学术论文;
(七)伪造学术经历、学术成果、及其他虚假证明材料;
(八)违规重复发表研究成果;
(九)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包括: 虚假宣传个人学术成果价值以谋取不正当利益;虚报或重复申报同级同类奖项;在参与学术评价活动中徇私舞弊;故意干扰或妨碍他人的学术研究活动等行为。
第四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高的学术审议机构,下设学风委员会和伦理委员会。学校各学部、学院分设学术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各学部、学院学术规范行为, 推进各学部、学院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
第六条 对本校及相关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校内外个人和组织都有权向校学术委员会实名举报。举报的形式分书面举报和口头举报。
第七条 对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材料,受理部门应
当予以登记并将举报材料及时移交校学术委员会调查处理。对于实名举报,在作出是否调查处理的决定后,学术委员会应及时通知举报人。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接受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实名举报、有事实根据的匿名举报和媒体举报,并为举报人保密。第九条 接到举报后,校学术委员会根据相关事实或材料进行查询,在 10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启动正式调查程序。第十条 调查程序正式启动后,由校学术委员会组织不少于 5 人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开展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提出调查意见,并向当事人公开。调查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应本着实事求是、严谨慎重的态度,遵循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尊重和维护当事人的尊严和正当权益,正确把握学术不端行为与正当学术争论的界限。
第十一条 对于调查组的调查取证,当事人如有异议,可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异议投诉。调查期间,举报人、被举报人有义务配合调查。调查过程应严格保密。
第十二条 调查结束后,校学术委员会应形成调查报告,并提出相应处理建议。
第十三条 学术不端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的,由有关司法部门或行政部门处理,违反有关项目管理规定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处理。同时,学校在注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根据有关规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四条 对科研项目的申请、研究、结题、评审、鉴定和评奖中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视情节轻重,可暂停、终止科研项目并暂停、追缴已经拨付的项目经费,取消学术不端行为人一定年限的项目申请资格和学术成果奖励参评资格。对上级部门主管的项目应按上级部门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对在校学生(本科生、研究生等)、博士后和访问学者、进修人员等的学术不端行为,视其情节,可按学籍管理规定、学位论文作假处理办法、博士后管理规定和相关管理规定予以处理;同时,对其指导教师,视其情节,可 采取暂停或者取消其指导教师资格等处理措施。
第十六条 调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
(一) 本人是被举报人;
(二) 与被举报人有直系亲属关系、直接师生关系; (三) 其他应回避的情形。
第十七条 凡打击报复举报人,或者故意捏造歪曲事实、以不实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一经发现,即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或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教师及相关人员,将依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给予相应 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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