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民族大学学风建设实施细则(暂行)
发布时间:2017-02-18 点击率:0
章 总 则
条 为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促进学校学术活动健康持续的发展,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以及《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成立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学风建设相关文件,领导学校学风建设工作,查处学术不端行为。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分管校领导担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学校办公室、组织人事部、纪检监察审计办公室、宣传部、教务处、研究生部、学生处、科技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技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体教职员工及学生。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尊重知识产权的原则。充分尊重他人已经获得的研究成果;研究成果中对他人观点、结论、数据、公式、图表、程序的引用须按规定注明原始文献出处;不得以引用的方式将他人成果充作自己的学术成果;不使用自己未阅读过的文献;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者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第五条 客观公正的原则。在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在充分掌握国内外材料、数据基础上,做出全面分析、评价和论证,不以偏概全或夸大其辞。
第六条 尊重研究对象的原则。在涉及人体的研究中,遵守伦理道德,必须保护受试人合法权益和个人隐私,并保障知情同意权。在涉及实验动物的研究中,必须遵守实验动物的管理规定。在涉及民族宗教的研究中,不使用歧视或侮辱性的词语。
第七条 真实准确的原则。在课题申报、项目设计、数据资料的采集与分析、公布科研成果、确认科研工作参与人员的贡献等方面,遵守真实准确的原则。搜集、发表数据要确保有效性和准确性,保证研究记录和数据的完整、真实,以备考查。公开研究成果、统计数据等,必须实事求是、完整准确。对已发表研究成果中发现的错误和失误,应以适当的方式予以承认和纠正。
第三章 具体要求
第八条在职务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年度考核、专家推荐、人才引进、优秀教师评选、学位授予等工作中,增加科研诚信的要求和内容,实行学术不端一票否决。
第九条严格贯彻执行《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把科学道德教育纳入教师岗位培训范畴和职业培训体系,纳入行政管理人员学习范畴,进行每年一轮的科研诚信教育。在每年的新进教师岗前培训中专门开设科研诚信教育讲座。
第十条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中体现重创新质量和贡献的导向,全面考察师德、教风、创新和贡献。防止片面将学术成果、学术奖励和物质报酬、职务晋升挂钩的倾向。
第十一条完善科研项目评审、学术成果鉴定程序,强化申报信息公开、异议材料复核、网上公示和接受投诉制度,增加科研管理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第十二条教师要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监督,认真审阅学生的实验记录和论文手稿,以严谨治学的精神和认真负责的作风感染教化学生。
第十三条在每年新生入学期间,要分别针对本科学生及研究生开展科学伦理讲座和学术规范宣讲教育。
第十四条对研究生论文进行学术不端检测,并对研究生毕业论文实行外送盲评制度。
第十五条 职务成果和职务发明创造的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占有;委托开发或以我方为主的合作开发的成果或发明创造,原则上归学校所有,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提倡同行监督,当发现或有正当理由怀疑他人有学术不端行为的,有责任按程序进行投诉。
第十七条 各类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由学校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委托学校学术委员会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负责调查,从学术角度开展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提出调查意见,并向当事人公开。如有异议,当事人可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异议投诉。调查期间,举报人、被举报人有义务配合调查。调查过程严格保密。
第十八条 在学校网站上开辟学风建设专栏,按年度发布学校学风建设工作报告,公开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结果。其中处理结果保留3个月以上。
第十九条 严格遵守和维护国家、信息、生态、健康等方面的规定。
第二十条 遵守学术界公认的其他学术道德规范。
第二十一条 对有学术不端行为的教职员工,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程序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等行政处分;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于其所从事的学术工作,可采取暂停、终止科研项目并追缴已拨付的项目经费、取消其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以及在一定期限内取消其申请科研项目和学术奖励资格等处理措施。查处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二条对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学生,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程序给予批评教育、撤销奖励、延缓答辩、取消学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理。
第二十三条 如果有证据表明举报人进行了恶意的或不负责任的举报,应对举报人进行相应的教育、警示、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其他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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