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美术学院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程序及规定
发布时间:2017-02-10 点击率:0
为规范我校教师的学术行为,加强学风建设,防止、抵制各种学术道德失范、学术不端现象,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学术道德,营造良好的学术创作氛围,培养学术作风严谨、理论功底扎实、具有强烈使命感的高素质创新型人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有关学风建设的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受理
凡涉及本校教师学术违规的信息,有关单位或部门应向校纪委办公室报告。纪委办如认为需要对有关报告或举报进行调查的,应将有关材料移送人事处组织开展调查。
二、调查
(一)人事处在接到纪委办有关通知后,必须及时组织开展调查。
(二)人事处应要求科研管理等相关部门和当事人所在单位共同开展调查;科研管理等相关部门和当事人所在单位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三)根据调查工作需要,在适当的时候,由当事人所在单位负责人向当事人了解有关情况,并请当事人写书面材料。
(四)科研管理等部门和当事人所在单位的调查材料,应该及时移送人事处。
三、鉴定
(一)人事处负责将有关调查材料送校学术委员会。
(二)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对学术违规行为的性质、程度等作出评价,并提出书面意见。学风建设办公室负责将有关材料及评价的书面意见反馈人事处。
四、处分
(一)调查确认存在学术违规情况的,人事处负责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提供有关调查、鉴定材料,由当事人所在单位提出处分的初步意见。
(二)当事人所在单位提出的有关行政处分的初步意见报人事处;当事人所在单位提出的有关党纪处分的初步意见报纪委或组织部。
(三)人事处负责审核当事人所在单位提出的行政处分初步意见,并提出行政处分意见;纪委(或组织部)负责审核当事人所在单位提出的党纪处分初步意见,并提出党纪处分意见。如有必要,纪委(或组织部)、人事处应该共同审核当事人所在单位提出的处分初步意见。
(四)行政处分由人事处提请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党纪处分由纪委(或组织部)提请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五、申诉
当事人对调查、鉴定工作和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处分决定书后15日内向校纪委提出申诉。校纪委认为必要时可进行复议,并可要求调查组进行补充调查和聘请校内外专家参加审议,将确认的审议结果报学校办公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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