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美术学院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7-01-11 点击率:0
【学校制度】中央美术学院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条 为保证人才培养质量,有效防范和惩治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加强我院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树立良好学风,根据《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2010】9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申请中央美术学院学位的学生,以及已经获得中央美术学院学位的人员,在学位论文中的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术不端行为,是指违反学术准则、损害学术公正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学术不端行为;
(二)伪造或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
(三)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学术成果;
(四)对学术批评者进行压制、打击或者报复;
(五)其他违反学术准则,损害学术公正的行为。
第四条 学位论文对文献的引用应当符合学术规范
学位论文引用他人的著述或者观点应注明出处,在论文注释(包含脚注和尾注)中详细说明所引用著述的作者、著作名称(出版机构、版别、出版日期)、页码等内容。
引用他人成果的注释不得以“致谢”或其它综述提及的方式代替;论文所参考使用的参考文献必须在论文末尾列出“参考文献”目录。
第五条 学位论文具备以下情形之一,原则上可认定为剽窃、抄袭:
(一)连续引用他人成果超过200字而未注明出处的;
(二)使用他人已发表的数据、图像等内容未注明出处的或需经授权而未获得授权使用的;
(三)原文复制或通过改变个别词语、词组及重排句子顺序复制他人内容的,发现复制内容超过所撰写论文总字数的15%的进入学术不端处理程序,超过40 %的则取消学位申请资格;
(四)将文献直接翻译或在翻译中改变字词、重排句子顺序等用于自己的论文,且总字数超过本人所撰写论文总字数的15%的;
第六条 各二级院系负责对学位论文的学术不端行为进行审查,论文审查可以采取如下办法:
(一)学位论文的外审
(三)交叉或同时使用前两种方法。
第七条 学生本人应严格遵守学术研究的道德规范,做到实事求是,诚实认真;指导教师应加强对所指导学生的学术道德教育和规范审查,共同维护学术尊严。
第八条 教务处负责受理本科生学术不端行为,研究生处负责受理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受理的举报,可委托或指定相关院系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术不端行为及程度进行审查,并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书面审查结果和处理意见。
第九条 学位论文被认定为学术不端的,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行为性质与情节轻重,作出以下处理:
(一)答辩无效,暂缓授予学位。全面修改论文,推迟一年重新进行学位申请,重新组织答辩。修改后的学位论文经认定仍然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取消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申请资格。
(二)答辩无效,不授予学位。
(三)对已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况,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予以撤消。
第十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学校范围内公示被认定有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的当事人的处理决定,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当事人,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起申诉、复议。学生本人提出申诉申请的,应该附有其指导教师的异议申请;学生本人没有申诉,其指导教师也可以单独提出异议申诉。
申诉书的内容应包含提出申诉异议的论文名称、作者、指导教师;异议的主要内容和依据;结论等。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在收到申诉后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结果应当在学校范围内公布。
第十一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为学术不断行为的终认定机构,处理结果报北京市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十二条 各学科可结合学科专业特点制定相关认定标准和实施细则,但对于学术不端的认定标准不得低于本办法所规定的标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6月起执行,解释权在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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