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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医学院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7-04-27  点击率:0

章 总则

条为加强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 严肃查处学术不端行为,维护学术诚信,促进我校科技活动健康 持续的发展,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 法》和科技部《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 行) ))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本着尊重科学、尊重他人的 原则,制定本查处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我校教学科研人员、 管理人员和学生,在科学研究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 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西安医学院所有从事学术活动的师 生员工和在西安医学院从事学术活动的人员。

第二章 认定

第四条在科研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社会公 德及学术道德规范。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 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剌窃、抄袭、侵占他入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 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 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 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 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在涉及人体的研究中,未经过伦理委员会同意,违反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卫生部)及赫尔辛基宣言"关于 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相关规定; (八)其他根据高等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 机构制定的规则。

第五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三章受理与调查

第六条校学风建设办公室(校学风建设办公室设在科技处)负责受理社会组织、个人对本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及 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 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医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明确的,学校 将视情况予以受理。

第七条学校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 主动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依据职权,主动进行 调查处理。

第八条校学风建设办公室认为举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当 及时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 理由。

第九条校学风建设办公室受理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后,向校 学风建设领导小组汇报,并协助校学术委员会按照相关程序组织 开展调查。 校学术委员会可委托有关专家就举报内容的合理性、调查的 可能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并做出是否进入正式调查的决定。 决定不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如有新的 证据,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应当进入正式调查。

第十条校学术委员会决定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通知被举报人。 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同时通知项目资助方。

第十一条校学术委员会组成调查组,负责对被举报行为进 行调查;但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的被举报行为,也 可以采取简易调查程序,具体办法由校学术委员会确定。 调查组应当不少于 3 人,必要时应当包括学校纪监部门指派 的工作人员,可以邀请同行专家参与调查或者以咨询等方式提供 学术判断。 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邀请项目资助方委派相关 专业人员参与调查组。

第十二条调查组的组成人员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 作研究、亲属或者导师学生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在有关举报结论处理前,调查组和参与调查的人 员不得公开有关情况。确需公开的,应当严格限定公开范围。

第十四条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 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调查组认为有必要 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 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

第十五条调查、核实工作程序: (一)核实、审阅原始记录,多方面听取有关人员的意见; (二)要求被调查的组织、机构和个人提供有关资料,说明 事实情况; (三)形成初步调查意见,并听取被调查的组织、机构和个 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六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调查组开展工作提供必 要的便利和协助。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不得向 无关人员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调查组和 参与调查的人员对提供证据人和事给予保密。 举报人、被举报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 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目前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十七条调查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的法律纠 纷的,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应当中止调查,待争议解 决后重启调查。

第十八条调查组完成调查工作后,向学风建设领导小组提 交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 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 学术不端行为由多人集体做出的,调查报告中应当区别各责 任人在行为中所发挥的作用。 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对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必要 的,应当听取调查组的汇报。

第十九条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根据调查组的调查报告及 被调查人表现,做出事实认定意见和处理建议提交院长办公会。 院长办公会对认定意见经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作出处理决 定,制作处理决定书,说明以下内容: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 (三)处理意见和依据; (四)救济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条学校在未作出正式处理决定之前,一切程序和资 料均应保密,所有涉及人员不得向外界泄漏调查处理情况。

第二十一条学校在作出处理决定后 10 日内将处理决定送 达被处理的组织、机构和个人以及实名举报人,并报上级有关部 门备案。

第四章处理

第二十二条院长办公会根据学风建设领导小组的认定意 见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 申请资格; (三)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四)辞退或解聘;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同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 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获得有关部门、机构设立的科研项目、 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等利益的,学校同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 处理建议。 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 应的学籍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由学校作暂缓授予 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 在技术职务晋升、研究生指导教师进选、成果评审、项目立 项等工作中,一经发现有违背科研学术道德以及损害学校权益和 声誉的问题,采取一票否决制。

第二十三条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 举报人申请,学校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 为的,应当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举报人应当承担相应 责任。属于本单位人员的,学校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不属于 本单位人员的,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四条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 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二十五条学术不端行为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纪律检 查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申诉和复核

第二十六条被处理的组织、机构和个人或实名举报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后 30 日内向校学风建设办 公室提出书面异议或者复核申请,经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讨论, 于 15 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申诉期内不停止处理或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七条收到申诉后,认为原处理决定依据事实不清或 处罚不当的,应由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 查,应按照以上程序进行复议。需要改变原处理决定的,由学校 重新研究决定。如事实清楚,不需复查的,书面通知申诉人。

第二十八条申诉人对复查决定仍然不服,并以同一事实和 理由再次提出申诉的,不予受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学校学风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 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是本站就原文内容做的整理,仅供参考,具体公告文件还请到该校官网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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