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细则
发布时间:2017-04-26 点击率:0
章 总 则
条 为规范学术行为,维护学术声誉,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和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根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关于强化学风建设责任实行通报问责机制的通知》(教党函〔2016〕24号)及《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在册教职工、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正式注册的学生,以及以“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聘用人员、兼职人员、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
第二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类型
第三条 从事教学科研工作人员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学术道德、学术惯例及基本的学术引文规范、学术成果规范、学术评价规范和学术批评规范。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其他根据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管理部门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行为的。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受理与查处机构
第五条 学风建设专门委员会是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的负责学风建设相关事务的专门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术委员会授权开展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学风建设专门委员会秘书处是学校学风建设工作的具体执行机构,负责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材料,并及时向学风建设专门委员会报告,执行学风建设专门委员会的相关决议等。
第四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认定程序
第七条 查处学术不端行为应客观、公正,程序合规,遵循教育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八条 举报人应采用真实身份、实名举报。以匿名方式举报,但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应当予以受理。
接受举报的机构必须为举报人保密。
第九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认定严格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秘书处接到举报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学风建设专门委员会;
(二)学风建设专门委员会组织3-5人的调查工作组,开展独立调查取证。工作组成员一般由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学风建设专门委员会委员、相关学科的专家组成。必要时,可以聘请校外专家;
工作组成员若与举报人或被举报人存在亲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三)工作组调查结束后,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客观公正地提出调查结论。必要时,可举行听证会;
(四)学风建设专门委员会对工作组的调查报告进行审议,根据调查结果作出认定,并提出处理建议报学校相关会议研究;
(五)相关职能部门将学校相关会议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
(六)当事人对学校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在接到书面通知5个工作日内向秘书处提出书面复议申请,详细说明复议的理由和要求;
(七)学风建设专门委员会秘书处对当事人提出的复议申请进行甄别,在接到复议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复议。对于受理的复议,秘书处应当组织复查,并在接到复议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将复查结论书面告知当事人;
(八)当事人对复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复查结果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条 工作组在调查处理过程中依法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相关权益。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得随意公开有关情况。
第五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罚
第十一条 对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在册教职工、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一)训诫谈话、校内通报批评;
(二)终止或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撤销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
(三)停招研究生或取消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四)撤销或降低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同时,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十二条 对有学术不端行为的正式注册学生,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一)训诫谈话、校内通报批评;
(二)暂缓学位论文答辩;
(三)取消学位论文答辩资格;
(四)撤销学位。
同时,按照《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和《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第十三条 对有学术不端行为的访问学者和进修教师,由相关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所在单位、取消学习或进修资格等处理。
第十四条 对有学术不端行为的聘用人员,由相关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撤销奖励、终止科研项目、解除聘用合同等处理。
第十五条 学术不端行为发生后,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从轻处罚:
(一)积极配合调查、认识态度好的;
(二)主动消除不良影响的;
(三)其他应从轻处罚的情形。
第十六条 学术不端行为发生后,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从重处罚:
(一)伪造、销毁证据的;
(二)干扰、妨碍调查核实的;
(三)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四)其他应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十七条 受到学校处分的在册教职工、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正式注册的学生,其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材料等资料由秘书处存档;处分决定存入个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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