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工程学院学术道德自律准则
发布时间:2017-04-26 点击率:0
条 为了维护学术道德尊严,倡导严谨踏实的学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及教育部《关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意见》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所有以徐州工程学院名义从事教学、科研等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 从事学术活动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社会公德和下述道德准则:
1、在学术活动中,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
2、进行学术研究,应首先检索有关文献,了解他人的研究成果,承认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3、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引证的目的应该是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4、合作作品应按照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但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作作品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作品主持人应对作品整体负责。
5、在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在充分掌握国内外材料、数据基础上,作出全面分析、评价和论证。
6、对应经而未经学术界内部严谨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不应向媒体公布。
第四条 从事学术活动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道德准则的行为:
1、为得出某种符合自己主观愿望的结论而故意捏造、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引用的资料。
2、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或者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
3、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表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4、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未经原作者同意,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
5、在研究成果鉴定、项目评审等工作中,弄虚作假,或试图以不正当手段影响评审结果。
6、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与社会效益。
7、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8、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准则的行为。
第五条 教师有上述违反学术道德准则的行为,视情节严重程度,分别情况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六条 学校在维护学术道德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1、制定学术道德准则和相关政策并作广泛的宣传。
2、在人事录用、学术晋升、项目审批和考核评估之前,认真调查候选人遵守学术道德的情况。对有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者,实行一票否决制。
3、对发现的有违反学术道德的情况及时进行认真严肃的调查,并作出明确的结论,对确实存在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
4、通报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情况的处理。
第七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学校有关学术道德方面的议题。
第八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涉及学术道德问题,或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应主动回避,退出调查。当事人有充分的理由证明上述人员与自己有特殊利益关系,不宜参加调查,经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要求相关人士回避。
第九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在受理举报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和证人。
第十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将审议处理结果书面通知举报人和当事人。举报人和当事人如认为处分不妥,可在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内,向上一级主管机关提出异议。诉讼期间内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根据学校学术委员会的处理建议,决定是否给予当事人处分。并撤消所有通过该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而获得的奖励或其他资格。
第十二条 在校长办公会作出处分或组织处理的决定以前,除非公开听证,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在保密范围之内,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十三条 本准则自批准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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