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海大学预防和处理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发布时间:2017-04-26 点击率:0
章 总则
条 为有效预防和严肃查处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维护学术诚信,促进和保障我校教学科研和学术研究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强化学风建设责任实行通报问责机制的通知》、《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严重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河海大学学籍的所有类型的研究生和已经取得河海大学硕士及以上学位人员在我校就读期间的学术不端行为。
第四条 我校研究生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教育与预防
第五条 学校完善学术治理体系,建立科学公正的学术评价和学术发展制度,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不骄不躁、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
研究生在科研活动中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第六条 学校建立学术规范教育制度,将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内容作为研究生入学教育的必要内容,以多种形式开展教育。
导师应对其指导的研究生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研究生公开发表论文、学位论文的研究和撰写过程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学术诚信要求,应当进行指导、审核。
第七条 学校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建立对学术成果、学位论文所涉及内容的知识产权查询制度,建立健全学术规范监督机制。
第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科研管理制度,在合理期限内保存研究的原始数据和资料,保证科研档案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学校不断完善科研项目评审、学术成果鉴定程序,结合学科特点,对非涉密的科研项目申报材料、学术成果进行公示。
第九条 学校遵循学术研究规律,建立科学的学术水平考核评价标准、办法,引导研究生潜心研究,形成具有创新性、独创性的研究成果。
第十条 学校建立研究生学术诚信记录,在年度奖学金评定、荣誉称号评定、创新工程申报、公派留学生申请、资助参加会议中等工作中强化学术诚信考核。
第三章 受理与调查
第十一条 研究生院负责受理校内外各单位和个人对我校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
第十二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学校认为必要的,也可以受理。
第十三条 学校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我校研究生的学术不端行为,依据职权,主动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研究生院将举报材料移交校学术委员会的学术道德分委员会,校学术道德分委员会经审议认为举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将及时做出受理决定,并通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将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学术不端行为受理后,交由校学术道德分委员会组织开展调查。
校学术道德分委员会将委托有关专家就举报内容的合理性、调查的可能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并做出是否进入正式调查的决定。决定不进入正式调查的,于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进入正式调查。
第十六条 校学术道德分委员会决定进入正式调查的,将通知被举报人。
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将同时通知项目资助方。
第十七条 由学术道德分委员组成调查组,负责对被举报行为进行调查;但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的被举报行为,也可以采用简易调查程序,具体办法由校学术道德分委员会确定。
调查组组长由校学术道德分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担任,调查组由不少于5人的单数组成,其中同行专家不少于3人,必要时可包括学校监察机构指派的工作人员。
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邀请项目资助方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参与调查组。
第十八条 调查组的组成人员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或者导师学生等关系的,应予回避。
调查组组成人员姓名和单位信息应通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举报人和被举报人认为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可以提出异议。
异议成立的,应当更换调查组相关人员。
第十九条 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
第二十条 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第二十一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
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二十二条 调查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的法律纠纷的,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
第二十三条 调查组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
学术不端行为由多人集体做出的,调查报告中应当区别各责任人在行为中所发挥的作用。
第二十四条 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
第四章 认定
第二十五条 校学术道德分委员会对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必要的,应当听取调查组的汇报。
校学术道德分委员会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做出认定结论,并依职权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学校做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六条 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他人学术成果(包括论文成果、技术报告和研究数据等);
(二)伪造学术论文、学术报告(包括请他人代写文章或代他人写文章、学术报告等)。
(三)盗用、贩卖或擅自传播课题组专有数据等未公开的技术成果;
(四)篡改、伪造研究数据(包括试验数据、监测数据、调查数据、计算数据等),伪造创新成果和新发现;
(五)将本课题组已有研究成果在自己的论文中不加标注而明示或暗示为自己完成的;
(六)在申报课题、奖学金评定、荣誉称号评定、国家公派留学生申请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七)在未参与工作的研究成果中署名;
(八)发表学术论文时未经他人同意使用他人署名,或未经项目负责人同意标注资助基金项目;
(九)故意藏匿、隐瞒在学期间利用河海大学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科研成果和科学发现;
(十一)虚开、伪造或篡改发表文章接受函或录用通知;
(十二)以不正当手段影响研究成果鉴定、奖学金评定、论文评阅、论文答辩和考试成绩等;
(十三)其他严重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根据相关学术组织或校规校纪,属于学术不端行为的。
第五章 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根据校学术道德分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在校全日制研究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处分,并附加下列处理:
(一)处分公布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参与评定奖学金、不得参与评定各类荣誉称号、不得申请国家公派留学生项目、不得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二)已获奖学金者,停发尚未发放的奖学金。
第二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情形的,视性质和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申请学位资格。
第二十九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至(六)项情形的,视性质和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过和留校察看处罚。
第三十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七)——至(十一)项情形的,视性质和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罚。
第三十一条 被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受到处分的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人员,给予取消所有在校通过该项学术不端行为而获得的各项资格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第三十二条 被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已获我校学历、学位人员,情节严重的撤销其学历和学位。
第三十三条 对被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人员的附加处理处罚期限,一般为一至二年。附加处理处罚时间满一年后,经研究生院审核,报请学校批准,可决定对其有关处理予以撤销。
第三十四条 学术不端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处罚:
(一)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二)经批评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
(三)主动消除或减轻学术不端行为不良影响的;
(四)其他应从轻处罚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学术不端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第三十六条 学校对学术不端行为人送达处理决定书,并载明以下内容: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理意见和依据;
(四)申诉途径和期限。
第三十七条 处理决定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拒绝签收或无法送达的,在学校网站或者有关媒体上公告处理决定书,公告期为15日,公告期届满视为送达。
第三十八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学校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认定其为恶意举报。对于恶意举报人,属于本单位人员的,学校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不属于本单位人员的,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九条 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四十条 所指导的研究生被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其导师所负责任按照《河海大学教职工学术道德规范(修订)》和《河海大学学风建设实施细则(修订)》处理。
第六章 申诉与复查
第四十一条 举报人或被举报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提出异议或申诉。
第四十二条 学校收到异议或申诉后,交由校学术道德分委员会组织讨论,并于20日内做出是否复核的决定。
决定复核的,校学术道德分委员会可以另行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复核的,以书面通知异议人或申诉人。
第四十三条 异议人或申诉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河海大学研究生学术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河海校科教〔2008〕7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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