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海大学文天学院关于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和处理办法(试 行)
发布时间:2017-04-26 点击率:0
章 总则
条 为维护学院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严肃学术风纪,防治学术不端,推动学术创新,促进我院学术活动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并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修订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我院所有从事教学和科研活动的现职人员、具有本校学籍的学生,以及以学院名义继续从事学术活动的离退休专家、学者。以我院名义从事教学、科研活动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博士后研究人员均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二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界定
第三条学术不端行为,是指违反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行为。下列行为可以被评判认定为学术不端行为:
(1)抄袭他人(包括境外学者)已发表的作品或已经完成尚未发表的研究成果。
(2)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引用他人学术成果不加注明;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的。
(3)在具有公示效力的正式文书、正式表格上,不真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涂改或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和其他与之相关的证明材料。
(4)剽窃侵吞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学术成果,篡改他人学术成果,或盗用他人的研究成果(包括合作完成的研究成果未经合作人同意擅自公开发表)。
(5)伪注、伪造、篡改文献和数据、捏造事实等。
(6)通过新闻媒体以及其他非学术途径传播不真实的研究成果。
(7)对别人的研究成果和学术思想恶意诋毁;对正常学术批评采取不正当的报复行为。
(9)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行为。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程序
第四条 河海大学文天学院学术委员会下设学术不端行为评判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判委员会”),具体负责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评判;河海大学文天学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受理学院对涉嫌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河海大学文天学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只受理10年以内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对于举报10年以上的研究成果或事件的一般不予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者,河海大学文天学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将不予受理的意见通知实名举报人。
第五条 依据被举报人所属单位不同,由相应部门负责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提交调查报告。
(1)对院系人员的举报,由被举报人所在院系具体负责完成对涉嫌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工作,提交调查报告。
(2)对非院系人员的举报,视情况由科技产业处组织专家完成调查工作,提交调查报告。
第六条 调查组成员组成
调查组成员由校内外3名以上专家(与被举报人无关联人员)组成。
第七条 举报人或被举报人若有充分理由证明调查组成员或相关人员不宜参加调查或评议的,经评判委员会批准,可以要求有关人员回避。
第八条 调查程序
(1)约谈举报人(实名举报)和被举报人,并形成双方签字的调查记录;
(2)被举报人提交对应性的申辩材料;
(3)必要时调查第三方提供的签字确认的旁证材料。
第九条 提交调查报告
在完成上述调查工作后,由调查组成员独立形成调查意见,学术委员会(或单位)依据调查意见向院学术不端行为评判工作委员会报告工作情况,并在30日内提交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调查过程,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提供是否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确定意见,相关人员的具体责任等。
第十条 若经调查认定举报不实或证据不足,经确认即可结束调查。若经调查表明举报是恶意诬告,应按有关程序追究举报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调查组应核查和评议所有相关证据,与举报人(指实名举报)、被举报人、证人面谈并记录,被面谈人需在原始记录上签字并保留记录。
第十二条 评判委员会应在接到调查报告10个工作日内进行评判,给出评判意见,并通知所在院系、举报人和被举报人。
第十三条 若被举报人对评判意见持有异议,可以在评判意见提交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河海大学文天学学术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重新调查。
第十四条 上述各过程的书面材料均应保存五年以上。
第四章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
第十五条 学院接受来自社会各界、媒体和个人对相关人员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学术不端行为一经核定,应视情节严重程度根据《河海大学文天学教职工处分暂行规定》、《河海大学文天学学生学术道德规范条例》和《河海大学文天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六条 河海大学文天学学术委员会将评判委员会判定为学术不端行为的全部材料报送学院院务部,由院务部、督导处、科技产业补和当事人所在单位等相关部门形成初步处理意见,并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形成处理决定。
第十七条 学院院务部应根据院长办公会决议,将处理决定记入被举报人的人事档案。
第十八条 在院长办公会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行政处理前,一切资料和评判情况均应保密,有关人员不得泄露。
第十九条 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所涉及的人员,不得故意隐匿、歪曲、篡改有关事实证据,否则将追究被调查人的有关责任。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来我院访问进修的教师,在我院访问、进修期间出现学术不端行为,我院将取消其进修或访问的资格,并通报其工作单位。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本科生(含毕业人员)由教务部按有关管理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意见由河海大学文天学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意见经院务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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