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林业大学学术道德规范暂行条例
发布时间:2017-04-26 点击率:0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为维护学术道德和学术尊严,明确学术责任,预防学术不端,强化自律意识,规范学术行为,保障学术自由,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根据《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精神,特制订南京林业大学学术道德规范条例。
条 本条例所指的学术活动包括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和各种交叉科学领域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中介服务等活动。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南京林业大学一切从事教学、科研活动的人员。以南京林业大学名义发表作品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在校期间的学术活动,以及离退休人员发表论文、著作或公布的科研成果,也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学术研究者应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以探索真理为学术研究的目的,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的治学态度,自觉维护学术尊严,把学术价值作为衡量学术水平的标准。
第四条 学术研究中应始终坚持严谨求实、一丝不苟、勇于创新和厚积薄发的精神,反对投机取巧、粗制滥造的行为;同时,必须自觉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政策、社会公德及学术惯例。
第五条 不得以方式抄袭、剽窃、篡改或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不得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捏造事实。学术成果不可重复发表。学术成果的署名应实事求是,未参加实际科研工作,不得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第六条 学术论文、论著应合理使用引文。引文应以原始文献和资料为原则,在论文、著作、项目申请书、研究报告等作品的实质部分,引用必须以适当形式予以注明。引证内容不得构成创造性作品的主要部分或核心内容。伪注、伪造、篡改文献和数据等,均属学术不端行为。
第七条 学术评价应坚持客观、公正、公道、公开的原则。应以学术价值及社会效益为基本标准。评审专家应对其评价意见负责,并对评议过程保密,对不当评价、虚假评价、泄密、披露不实信息或恶意中伤等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 大力倡导学术争鸣,积极推进不同学术观点之间的自由讨论、相互交流,以学术为中心,以事实为依据,以理服人。批评者应正当行使学术评判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被批评者有商榷的权利,但不得对批评者压制或报复。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我校学术道德规范的主管机构,负责有关规范的制定、违反规范的认定和查处,并有权建议相关职能部门或机构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人做出相应的处理。
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学术道德规范办公室。由部分学术委员会委员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校学术德规规范委员会,受理学术失范行为和学术不端行为投诉和申诉。根据需要组成专家组,对我校教职工和学生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调查、认定;并根据本条例对学术不端行为拟定处理建议,并将处理建议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通过的处理建议连同调查意见提交人事处(研究生院或学生处)。人事处(研究生院或学生处)根据校学术委员会处理建议和相关规定提出行政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议通过的处理决定,应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不服的可在收到书面通知后7日之内,书面要求学术道德规范办公室复议。该办公室认为有复议必要时,组成新的调查组进行复核调查。复核意见不得再次被申请异议。
第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由学校纪委依据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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