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体育学院学术不端行为处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7-04-26 点击率:0
(院发[2009]56号)
章 总则
条 为加强全院师生员工学术道德建设,严肃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鼓励学术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和《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师生员工和所有以我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学术不端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学术不端行为是指有关机构或者个人违反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行为,具体包括:
(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
(四)伪造注释;
(五)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六)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七)是伪造学术经历;
(八)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三章 调查与处理
第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是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负责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评估学院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方针和政策;
(二)在发现有悖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或者接到相关举报后,应当及时召集会议,讨论并决定是否启动调查程序;
(三)审查并认定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四)仲裁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争议;
(五)对举报不实、受到不当指控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澄清并予以保护;
(六)向院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处分或者处理建议。
(七)学术委员会的结论仅限于学术范畴。
第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下设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挂靠科研处,专门负责受理和调查学术不端行为事项。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发现有悖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提出初步意见向院学术委员会汇报,经院学术委员会研究同意后启动调查程序;
(二)邀请相关学科专家参与调查、鉴定等工作;
(三)要求院相关单位(部门)和当事人提供证据;
(四)在调查过程中应当分别听取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陈述,并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证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五)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讨论。
第六条 调查和处理科研不端行为应遵循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在调查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中,要正确把握学术不端行为与正当学术争论的界限。
第七条 对于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人员,应当视其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院学术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调查报告,做出处理决定:
(一)撤销造假的学术成果,取消已获得的学术荣誉并追回相应的学术奖励;
(三)暂停或者终止科研项目,并追缴已拨付的项目经费;
(四)暂缓一年至三年申请科研项目;
(五)解聘专业技术职务一年至三年;
(六)按照审批程序撤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七)暂缓一年至三年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八)按照审批程序撤销教师资格;
(九)是研究生指导教师的,撤销其指导教师资格。
上述处理可以单独处理,也可以合并处理。在处理期限内继续违反本规定的,应当从重处理。
第八条 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应当给予告诫或者党纪、政纪处分的,经院学术委员会同意后转交院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触犯法律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由院学术委员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决定,应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内,对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院学术委员会提出申诉,学术委员会对申辩的内容进行复核,并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条 对申辩有理的,由院学术委员会更正认定结果,并将结果公示7天。对仍有异议者,可在10个工作日内向院学术委员会提交复审申请,由院学术委员会做出终认定。
第十一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应在做出处理决定,公示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决定送达被处理人。被处理人若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诉,申诉期内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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