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体育学院学术规范及学术不端行为处理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17-04-25 点击率:0
章 总则
条 为建设良好学校风气,规范学术行为,严肃学术风 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 技术进步法》和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 《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 神,特制定《哈尔滨体育学院学术规范及学术不端行为处理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校师生员工和以哈尔滨体育学 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访问学者和进修教师等人员在学术研究、 学术道德等学术活动中的行为。
第三条 学校鼓励全校师生开展积极、健康的学术活动,倡 导严谨学风和学术诚信,坚持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营造积 极健康的学术氛围,反对学术活动中的各种学术不端行为。
第四条 学校在校学术委员会中设立学风建设委员会,遴选 若干名委员担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必要时可以增加 特邀委员。学风建设委员会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本《规 定》确定的程序,负责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并经由校学术 委员会向校长办公会提交调查结论。 学风建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执行机构,负责受理 举报等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学校科研处,由科研处长兼任办公 室秘书。
第五条 校纪检监审处、人事处、科研处、教务处、研究生 处、学报编辑部、学工部及各二级院(系、部)等部门在各自职 责范围内,根据本《规定》及校学风建设委员会的调查结论,提 出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具体处理建议。 校长办公会根据本《规定》、校学风建设委员会的调查结论 和校有关部门提交的具体处理建议,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正式处 理决定。其决定由校长签署发布。
第六条 校长办公会对学术不端行为做出处理决定后。校各 职能部门应迅速、严格地予以执行,并在校园网等相关媒体予以 公示。
第二章 学术行为准则
第七条 在学术成果(包括论文、专利、报奖等)中引用他 人的思想、观点、实验数据、资料、结论或其他学术成果的,应 当如实注明出处。 成果中的引用部分不得构成引用人成果的主要部分或实质 部分。 成果中的引用部分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泄露他人技术秘 密和其他秘密。
第八条 合作成果的署名人应对合作成果进行审阅并书面声 明对成果表达的思想、观点和结论同意和负责。 合作研究的主持人或成果的署名人对研究成果整体负 责;指导教师经审阅同意后为通讯作者,教师应负主要责任。 人不得假冒他人对成果及学术署名,严禁在学术成 果中擅自挂名、带名。 在学校进行科研统计、职称评聘、专家申报等涉及学术成果 的工作中,各相关人员应首先签署学术诚信书。
第九条 在参与推荐、评审、论证、鉴定、答辩、评奖等学 术活动中,行为人应坚持学术评价的客观公正原则,不得徇私舞 弊或谋求不正当利益。 要实事求是、客观准确地提交学术成果总结、验收或鉴定报 告,不得弄虚作假,夸大事实。
第十条 重大学术成果的发布及知识产权归属学校的学术成 果转让,应经校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一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应受学 术道德谴责并受相应处分的行为。
第十二条 下列行为属于学术不端行为
(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
(四)伪造注释;
(五)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六)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七)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三条 将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实验数据、实验 结论、其他学术成果和技术成果,通过不正当手段窃为己有,冒 充为自己所创成果的行为,是剽窃行为;在成果中使用他人的学 术作品时,不注明出处的,是抄袭行为。
第十四条 未参加实际研究或成果创作而要求或者同意在别 人成果中署名,或未经本人同意而私自在成果,私自署名人不仅 应对私自署名行为负责,而且应对成果本身负责。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属伪造行为:
(一)在提交有关个人学术背景的报告中,伪造学历、学术 成果的;
(二)在提交有关个人学术背景的报告中,伪造专家鉴定证 书、学位证书、获奖证书或其他学术经历与能力证明材料的;
(三)伪造或篡改实验条件、实验数据、实验过程、实验结 论的。
第十六条 违反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未经学校科研主管部 门和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学术成果公开的,以及涉密项目的 泄密行为。
第十七条 将同一稿件同时期两次或多次投送不同报刊或出 版部门以求发表的,为一稿多投行为。
第十八条 在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就他人有关学术不端行为进 行调查时,故意隐匿有关事实和证据的,属于包庇行为。
第十九条 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包括 夸大、炒作个人学术成果价值,谋取不正当利益;虚报或重复申 报同级同类奖项;滥用学术信誉,在参与学术评价活动中徇私舞 弊;故意干扰或妨碍他人的学术研究活动等行为。
第四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受理
第二十条 对本校及相关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校内外 个人和组织都有权向校学风建设委员会举报。
第二十一条 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举报、记录 在案并经举报人核实无误后由举报人签名确认。办公室应及时就 相关举报通报校学风建设委员会负责人。举报人要求保密的,应 为其保密。
第二十二条 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应设专人对案卷材料 进行严格保管,人不得私自泄露有关案情材料。
第二十三条 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在接到举报后,应在 10 个工 作日内指派两名或以上人员到相关院系,核实举报事实,听取相 关院系的意见及被举报人的申辩,并于 15 个工作日内在校学风 建设委员会会议上(不少于半数委员)报告初步调查结果。经出 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的,予以正式立案。
第二十四条 由校学风建设委员会正式立案的,应当书面送 达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并要求举报人提供事实证据和相关证明。 正式立案后,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应责成相关院系 (不少于 3 人)在 30 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向校学风建设委员会提出书 面报告,就举报的事实作出明确认定或否定的说明。如有特殊情 况,可向校学风建设委员会申请延长调查时间。 院系的报告应由多数成员通过并注明表决情况和分歧意见。 院系或单位的调查工作接受校学风建设委员会的指导。 当被调查对象涉及院系负责人或学术委员会委员以及必要 时,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可邀请校内外有关专家组成专门调查组, 独立进行调查。
第二十五条 校学风建设委员会、相关院系中与案件举报人 和被举报人有亲属关系、指导教师与学生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举报人或被举报人若有充分理由证明上述机构人员中有不 宜参加调查或审议的,经校学风建设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要求 有关人员回避。
第二十六条 在受理举报、获取证据、调查处理过程中,学 校及相关方面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举报人、证人和被举报人的 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在接到调查结果的书面报告 后,应及时分发给有关委员,并在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议,作 出明确的调查结论。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在审议中,应充分听取相 关院系意见,并分别听取举报人、证人、被举报人的陈述。 校有关职能部门的有关人员可以列席审议。 校学风建设委员会的调查结论,由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人数 通过有效。
第二十八条 校学风建设委员会通过的调查报告,应在 7 个 工作日内提交给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并由后者在 15 日内提出具 体的处理建议。 第五章 处理和申诉
第二十九条 学术不端行为受到道德上的谴责。违反有关法 律、法规和政府规章的,由有关司法部门或行政部门处理,违反 有关项目管理规定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处理,但均不能免除学校 的处分。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相应 处理。
第三十条 对于侵犯他人著作权、名誉权或专利权的人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民法通则》和《专利法》等 有关法律中的条款,当事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在科研项目活动中有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行为 的性质和情节轻重,按下列方式予以处理: (一)约谈警示; (二)通报批评; (三)责令整改; (四)暂停项目执行和项目拨款; (五)终止项目执行和项目拨款。 按照(五)项给予处理的,可同时给予限制项目申报资格或 取消项目申报资格的处罚。限制项目申报资格的期限为一年。
第三十二条 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在职称 评定、职务晋升及学位认定上可给予以下处罚: (一)延缓职称或职务晋升; (二)解除职务聘任; (三)停止招收研究生; (四)取消学位授予资格; (五)撤销学位。 属于(一)项处理的,延缓期为一年。
第三十三条 学术不端行为构成违纪的,视情节轻重,依据 以下方式给予行政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降低岗位等级; (五)留校察看; (六)撤职; (七)开除公职或学籍。 已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四条 按照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三条处理的,可以单 独作出,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师生员工给予处分的,处分期限 有具体规定的以具体规定为准;无具体规定的为三个月以上两年 以下。 在处分期限内,无申请及获得相关学位资格,无晋升高一级 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资格,无晋升工资资格,无申请科研项目和学 术奖励资格。处分期满,经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和有关职能部门审 查,确认其在受处分期限内能够认识错误,并有改正错误的实际 行动,未发现新的违规行为,即可获得原有各项资格及权限。
第三十六条 校长办公会在接到经由校学术委员会报送的校 学风建设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和校有关职能部门的处理意见后,在 30 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处理决定于 10 日内书面送达被举报人和举报人,自送达之 日起处理决定即生效。
第三十七条 举报人或被举报人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 接到处理决定后 10 日内向校学术委员会书面申请复议。学术委 员会在 10 日内对案件作出复议或不复议的决定。 被举报人或当事人为学生,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则按教育 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 61 条、62 条、63 条履行 申诉程序。
第三十八条 经校学风建设委员会调查审议,确认举报失实 的,学校及相关方面有义务维护被举报人的名誉和其他权益。 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的校内举报人,由校有关职能部门根 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试行)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试行)经哈尔滨体育学院校长办公会 议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哈尔滨体育学院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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