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学院学术道德规范及学术不端行为处理的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17-04-25 点击率:0
章 总 则
条 为维护学院的优良学风,规范学术行为,严肃学术风纪,提升学术地位和影响,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教人[2002]4号)、《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黑河学院学术道德规范及学术不端行为处理的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院师生员工和以黑河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学术活动包括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和各种交叉科学领域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等活动。
第四条 学院倡导严谨学风和学术诚信,坚持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宽容失败,反对学术活动中的各种学术不端行为。
第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是学术不端行为的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本规定确定的程序,负责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并向院长办公会提交调查报告。院长办公会根据本规定和院学术委员会的调查结论,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处理决定。
第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受理举报、发布调查结论和处理决定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 学术道德规范
第七条 开展科学研究时应了解、承认并尊重他人在相关领域的研究成果及相关知识产权。
第八条 制定研究计划或申请资金时应如实陈述各种信息,不得伪造推荐人或合作者的签名、编造前期研究成果或提供虚假信息。严禁弄虚作假和试图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资助。
第九条 在科学研究过程中,应坚持严谨的科学态度,如实记录并报告试验结果、调查和统计资料;不得捏造、篡改实验数据或其他资料,禁止随意对原始数据进行删裁取舍。
第十条 科研项目承担者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必须遵守审批(或委托)单位的规定和项目合同约定,并按项目合同、相关财务规定以及项目经费预算方案使用经费。
第十一条 在学术成果中引用他人的思想、观点、实验数据、资料、结论或其他学术成果的,应当如实注明出处。引证内容不得构成成果的主要部分或核心内容。
第十二条 未查阅过的文献不得转抄入自己的引文目录或参考文献目录中,不得为增加引证率而将自己(或他人)与本论题不相干的文献列入引文目录。
第十三条 合作研究的主持人或成果的署名人应对研究成果整体负责;指导教师经审阅同意后为通讯作者,教师应负主要责任。人不得假冒他人对成果及学术署名。
第十四条 学术成果中应以适当方式向提供过指导、建议、帮助或资助的个人或单位致谢。
第十五条 不得故意夸大、炒作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和社会经济效益,科研成果报道应实事求是。
第十六条 学术成果不应重复发表,另有约定再次发表时,应注明前次发表情况。
第十七条 在进行学术评价时,行为人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全面、准确的原则,不得徇私舞弊或谋求不正当利益。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八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应受学术道德谴责并受相应处分的行为,包括剽窃、抄袭、私自署名、伪造、泄密、一稿多投等。
第十九条 将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实验数据、实验结论、其他学术成果和技术成果,通过不正当手段窃为己有,冒充为自己所创成果的行为,是剽窃行为。
第二十条 在成果中使用他人的学术作品时不注明出处的,是抄袭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未参加实际研究或成果创作而要求或者同意在别人成果中署名,或未经本人同意而私自在成果及学术中代其署名的,是私自署名行为。私自署名人不仅应对私自署名行为负责,而且应对成果本身负责。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属伪造行为:
(一)在提交有关个人学术背景的报告中,伪造学历、学术成果的;
(二)在提交有关个人学术背景的报告中,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学位证书、获奖证书或其他学术经历与能力证明材料的;
(三)伪造或篡改实验条件、实验数据、实验过程、实验结论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国家和学校有关保密规定,未经学院科研主管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将应当保密的学术事项公开的,为泄密行为。
第二十四条 将同一稿件同时期两次或多次投送不同报刊或出版部门以求发表的,为一稿多投行为。
第二十五条 在院学术委员会就他人有关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时,故意隐匿有关事实和证据的,属于包庇行为。
第二十六条 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包括夸大、炒作个人学术成果价值,谋取不正当利益;虚报或重复申报同级同类奖项;滥用学术信誉,在参与学术评价活动中徇私舞弊;故意干扰或妨碍他人的学术研究活动等行为。
第四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与调查
第二十七条 对本校及相关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校内外个人和组织都有权向院学术委员会举报。举报的形式分书面举报和口头举报。
院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受理举报应记录在案,并及时向院学术委员会通报。口头举报的,应将记录经举报人核实无误后由举报人签名确认。举报人要求保密的,应为其保密。
第二十八条 院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应设专人对案卷材料进行严格保管,人不得私自泄露有关案情材料。
第二十九条 院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在接到举报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核实举报事实,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及被举报人的申辩,并于14个工作日内在院学术委员会会议上(不少于半数委员)报告初步调查结果。经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的,予以正式立案。
第三十条 由院学术委员会正式立案的,应当书面送达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并要求举报人提供事实证据和相关证明。正式立案后,院学术委员会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提出书面报告,就举报的事实作出明确的认定或否定说明,院学术委员会的调查结论,须由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人数通过有效。
第三十一条 院学术委员会通过的调查报告,应在7个工作日内提交院长办公会。
第三十二条 在受理举报、获取证据、调查处理过程中,举报人、证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应受保护。
第五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与申诉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的,由有关司法部门或行政部门处理;违反有关项目管理规定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处理,但均不能免除学院的处分。
第三十四条 对于违背职业道德,违反本规定的教师,将依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处理方式包括:
(一)全院范围内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取消已获得的学术荣誉并追回相应的学术奖励;
(四)暂停或者终止科研项目,并追缴已拨付的项目经费;
(五)取消一年至三年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科研成果奖申报资格;
(六)暂缓一年至三年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七)解聘专业技术职务一年至三年,按低一级专业技术岗位聘任;
(八)取消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九)在处理期限内继续违反本规定的,应当从重处理。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作出,也可以并用。
第三十五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在校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处理:
(一)全院范围内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二)撤销获得的有关奖励或其他资格;
(三)取消参加各类奖励评定资格。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作出,也可以并用。
第三十六条 院长办公会在接到院学术委员会调查报告后,应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书面送达被举报人、证人和举报人,10日内如无申诉则由院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公布处理决定。
第三十七条 举报人或被举报人如对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处理决定后10日内向院学术委员会秘书处书面申请复议。院长办公会在30日内作出复议或不复议的决定。
第三十八条 举报人或被举报人若对复议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申诉期内(一般为30日)暂缓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九条 处理结果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接受师生员工的监督。
第四十条 经院学术委员会调查审议,确认举报失实的,学院及相关部门有义务维护被举报人的名誉和其他权益。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的校内举报人,由院有关职能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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