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关于采用“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进行学位论文检测的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7-04-25 点击率:0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研究生学术道德建设,严肃学术纪律,净化学术环境,防止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根据《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2010]9号),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检测对象和检测时间
1.检测对象:所有申请答辩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含专业学位论文)。
2.检测时间:所有检测的学位论文都必须在论文送审前完成。
二、检测办法
所有的论文检测均由研究生处组织完成,每篇论文至多检测2次,如需进行第2次检测,则需填写《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再次检测申请表》。
三、检测结果的处理
1.全日制研究生学位论文总文字复制比≤20%者,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总文字复制比≤30%者,视为检测通过,可以参加论文评审。
2.检测未通过的全日制研究生学位论文(20%<总文字复制比≤50%),检测未通过的非全日制研究生学位论文(30%<总文字复制比≤50%),研究生需认真修改,修改后交导师审阅,并提出书面申请再次进行检测。导师须在《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再次检测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交由研究生处进行检测,检测通过后方可参加论文评审。
3.论文出现重度重合(总文字复制比>50%),导师对研究生进行批评教育,并指导研究生作重大修改,且至少半年后方可申请再检测。
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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