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医科大学学风建设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7-04-25 点击率:0
条 为切实加强学校学风建设,严格规范学校学术行为,维护学校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促进我校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 [2011]1 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风是高等学校的立校之本、发展之魂。学风建设包括学风,教风和学术风气建设。学术风气是学术共同体及其成员在学术活动中表现出来的一种社会风气,是学者人格、学术精神、学术取向、学术方法、社会文化环境等多种因素的综合反映。
第三条 学风建设要坚持以马列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以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为基本要求,严格遵照《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学术规范指南》和《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规范指南》。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哈尔滨医科大学所有教职员工,包括以哈尔滨医科大学名义发表的学术作品和其他形式研究成果的兼职人员、进修教师、访问学者、学生等。
第五条 设立学风建设工作机构。学校设立学风建设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学院。学风建设办公室具备以下职责:
(一)制定全校学风建设相关政策;
(二)定期检查学校学风建设工作;
(三)接受学术不端行为的署名举报; 组织专家组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
(四)受理当事人的异议投诉; 对学术不端行为和异议投诉进行指导、协调和督促;
第六条 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风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学术委员会应积极承担学术规范教育和科研诚信宣传,负责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取证。
第七条 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学风建设要坚持教育和治理相结合,把学术道德、学术规范作为新时期师生道德培训的重要内容,使师生形成以遵守学术道德为荣、以违反学术道德为耻的荣辱观。要通过教育引导、制度规范、监督约束、查处警示等途径,逐步构建优良学风形成的长效机制。
第八条 建立学风建设责任制度。学校是学风建设的责任主体,各单位主要领导是学风建设的责任人。学校将学风建设作为一项重要指标纳入班子考核,实行问责制度。各单位要将科研诚信纳入教师和科研人员的年度考核,并建立科研诚信档案。将学风建设工作常规化,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建立健全教育宣传,制度建设、不端行为查处等完整的工作体系,实现学风建设机构、学术规范制度和不端行为查处机制三落实、三公开。
第九条 尊重人才成长和学术发展规律,建立科学有效的评价考核机制。在考核评估中,要防止片面量化的倾向,加大质量和贡献指标的权重。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中要体现重创新质量和贡献的导向,全面考察师德、教风、创新和贡献。要避免片面地将学术成果、学术奖励与物质报酬和职称评定挂钩,全面考察师德、教风,强化创新的质量和贡献。
第十条 加强科学研究的过程管理。建立实验原始记录和检查制度、学术成果公示制度、论文答辩前实验数据审查制度、毕业和离职研究材料上缴制度、论文投稿作者签名留存制度等科学严谨的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学术管理专项制度。认真研究制定有关学术行为的规章制度,进一步完善论文答辩、文章发表、著作出版、项目立项、成果鉴定、职称评定等方面的程序和制度。
第十二条 学风建设信息实行全方位公开化。进一步完善科研项目评审、学术成果鉴定程序,强化申报信息公开、异议材料复核、网上公示和接受投诉等制度,增加科研管理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对项目申报、项目成果、论文著作等要及时网上公示,接受校内外同行专家的监督,防止学术研究的重复化,项目申报的同质化,避免资源浪费。
第十三条 建立学术规范教育制度。坚持把教育作为加强学风和学术道德建设的基础。在师生中加强科学精神教育,注重发挥楷模的教育作用,强调学者的自律意识和自我道德养成。要在本专科生以及研究生中进行学术规范教育;把学术道德教育纳入教师岗位培训范畴和职业培训体系,纳入行政管理人员学习范畴。
第十四条 加强教师的科研诚信教育。要把教师队伍学风建设作为高校学风建设专项教育和治理行动实施重点。教师学风建设的重点任务是加强科研诚信。在教师年度考核中增加科研诚信的内容,建立科研诚信档案。教育引导教师热爱科学、追求真理,抵制投机取巧、粗制滥造、盲目追求数量不顾质量的浮躁风气和行为,把优良学风内化为自觉行动。
第十五条 教师要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监督,认真审阅他们的实验记录和论文手稿,以严谨治学的精神和认真负责的作风感染影响学生,力争成为言传身教的榜样和教书育人的楷模。
第十六条 强化全方位监督和约束。坚持把监督作为加强学风和科研诚信的好防腐剂,提倡同行监督。科研人员和科研管理人员发现或有正当理由怀疑他人有学术不端行为的,有责任进行投诉。强化行政监督,各部门要切实履行行政监督职责,开展学风教育,完善学术规范。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哈尔滨医科大学的所有开展科学研究和研究生培养任务的单位及个人 。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哈尔滨医科大学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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