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医科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7-04-25 点击率:0
章 总 则
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生学术道德建设,规范学位论文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2012年第34号令),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向我校申请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办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处理。
第二章 职责要求
第三条 学位申请人员应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第四条 指导教师应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对论文作假行为加以制止,对不规范行为要予以纠正并责令其改正。对屡教不改的学生或已成事实的作假情况,指导教师应及时向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第五条 各学院、地病中心和大庆校区(以下简称“各学院”)的相关管理部门在防止和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方面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学位申请人和指导教师进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明确责任,规范学位论文审查的组织管理和工作程序。
(二)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审查合格后的学位论文方可送交学校相关部门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前审核。
(三)凡是发现学生或导师等相关人员存在违反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行为的嫌疑,可能存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时,应及时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制止和纠正,并及时向学校相关管理部门书面报告。
(四)协助各学院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学校相关部门做好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举报、调查和复议等工作。
第六条 研究生学院负责博士、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的组织与管理。教务处负责本科生、长学制学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的组织与管理。成人教育学院负责成人本科生、自学考试本科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的组织与管理。教育学院负责来华留学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的组织与管理。研究生学院、教务处、成人教育学院和教育学院在防止和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方面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学术诚信建设,认真执行本细则的规定,并对师生进行广泛的宣传教育。
(二)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完善毕业实习考核、学位论文评阅、学位论文重复率检测、实验记录检查和学位论文开题、中期检查与答辩管理等相关规定。发现有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存在时,责成学位申请人所在学院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调查并上报结果。
(三)协助校学术委员会做好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举报、调查和复议等工作。
(四)负责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工作结束后的30天内,填写《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备案信息表》,将处理情况通过“信息平台”报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备案。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具体负责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举报、调查和复议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三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认定
第八条 本细则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侵占、抄袭、剽窃、盗用他人学术成果的(包括未经发表的论文成果、技术报告、研究数据等);
(四)篡改、伪造研究数据的(包括试验数据、调查数据,或隐瞒不利数据从而用于伪造创新成果和新发现);
(五)本课题组已有研究成果在自己的学位论文中不加标明而据为己出的;
(七)申请学位时虚开或篡改发表文章接受函的;
(八)以不正当手段影响学位论文评阅、论文答辩、学位论文相关检查和伪造相关成绩的;
(九)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九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认定程序:
(一) 研究生学院、教务处、成人教育学院和教育学院负责受理有关学生学位论文作假嫌疑的举报。
(二)原则上不受理匿名举报。学校管理部门将对举报人及相关信息进行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三)研究生学院、教务处、成人教育学院和教育学院在接到举报后,应与学生所在学院分学位委员会一起,对被举报学生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进行初步调查核实,应书面通知论文作者参与复查工作,充分听取作者的陈述及申辩,并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举报信息及初步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
(四)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审议并公布处理意见,对于撤销学生相关学位的决定,需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五)学位申请人如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认定和处理结果有疑议,可在接到处理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复议申请,逾期不予受理。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复议的认定工作,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复审结果做出其学位申请或撤销学位的终处理意见。
第四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处理
第十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校将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学校依法撤销其学位,注销学位证书,并将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向社会公布,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3年内,学校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学位申请人员为在读学生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为在职人员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要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十一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本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可以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二条 导师是学位论文指导的主要负责人,对导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因导师工作不到位、把关不严或指使、放任,导致所指导的学位论文发生作假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将追究该导师的相应责任,学校或学院可以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取消导师资格、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三条 学校将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各学院的年度考核范围。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院,学校将对该学院进行通报批评,并对学院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四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对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学校授权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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