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学术不端行为认定及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4-24 点击率:0
章 总 则
条 为进一步加强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提高学术水平,促进学校学术活动健康持续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教人【2002】4号)、《关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意见》(教社科【2006】1号)、《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和《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按照省教育厅、省科协《关于做好2016年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宣讲教育工作的通知》(鲁科协发【2016】25号)要求,严格落实《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学术道德规范》(山青院字【2011】19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术活动是指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和各种交叉科学领域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综合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及成果申报、评奖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以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全体教职员工、在册的各类学生和在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学习或工作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特聘教授、兼职人员,以及以山东青年政治学院为署名单位申报课题、申请成果奖励、申请专利、发表论文和出版著作的所有人员。学校离退休人员出版著作、发表论文或公布科研成果的,也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学术不端行为指涉范围
第四条 学校全体教职员工、学生和其他在学校兼职以及进行合作研究的科研人员,在从事学术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学术道德规范》,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诚信,遵从学术准则,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采取合法手段,通由正当途径,并接受社会监督,不得弄虚作假、投机取巧。
第五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和学术规范、违背学术诚信和职业道德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行为:
(一)在项目申请、成果申报、求职、职称(职务)评审、奖励评定、学位申请等过程中伪造、篡改学术经历、学术能力、学术成果的行为。具体是指编造虚假研究成果、提供虚假陈述、虚假获奖证书、论文发表证明、文献引用证明或其他虚假材料的伪造行为;在研究成果中故意捏造事实、篡改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他人研究成果的篡改行为。
(二)在学术研究中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的行为。具体是指将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实验数据、实验结论以及其他学术或技术成果,通过不正当手段窃为己有,冒充自己原创成果的剽窃行为;或在使用他人学术成果时,不注明出处的抄袭行为。
(三)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他人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的行为。
(四)发表、出版学术成果时标注不实的各级各类科研基金资助项目的行为。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的行为。
(七)采取非法手段、通过不正当途径获取项目课题、成果及奖励的行为。
(八)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和妨碍他人学术活动,故意损毁、扣押他人学术活动中必需的资料、财物、仪器等;或故意拖延对他人项目或成果的审查;或设置其他障碍的行为。
(九)在各级各类项目评审、机构评估、出版物或研究成果审阅、评定时,故意作出不公正结论的行为。
(十)对学术批评者进行压制、打击或者报复的行为。
(十一)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教育与预防
第六条 作为教师培训和学生教育的必要内容,学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定期、以多种形式在学校教职员工当中开展有关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的教育和培训。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在校学生的相关教育和培训。专业教师应对其指导的学生进行学术规范、学术诚信的教育和指导,对学生公开发表论文、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学术诚信要求,进行必要的检查与审核。
第七条 学校进一步建立健全科研管理制度,妥善保存研究的原始数据和资料,保证科研档案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八条 建立科研人员学术诚信记录,在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课题立项、人才计划、评优奖励中继续强化学术诚信考核。
第四章 学术不端行为受理机构和调查程序
第九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不端行为调查、认定和处理的高机构,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做出终处罚决定。
学校学术道德委员会作为学校学术委员会下设专门委员会,负责受理社会组织、个人对学校教职员工、学生和其他在学校兼职以及进行合作研究的科研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或投诉,负责组织相关调查和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报告。
各二级学院(部)学术分委员会是学术不端行为的协查机构,负责各种学术不端行为的材料搜集和汇总工作。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作为学校学术委员会下设专门委员会,负责配合学校学术道德委员会,组织有关学生学术诚信和不端行为举报相关事宜的咨询、受理、调查等工作,并将相关材料提交学校学术道德委员会进行认定。
第十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受理,要求举报人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并且已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不良影响的(经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涉及学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无举报人举报,学校学术道德委员会也可视具体情况和情节严重程度,主动立项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学校学术道德委员会接到举报之后的10个工作日内,应根据具体情况组成3-5人调查小组,会同被举报人所在单位的学术分委员会和单位负责人共同讨论,并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解释,决定是否对该项举报正式立项调查。
第十二条 在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过程中,各级学术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遵循回避原则:
(一)本人为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
(二)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亲属或者师生关系(指导教师和班主任、辅导员必须遵循回避原则,一般任课教师可向调查组说明师生关系后,视具体情况而定);
(三)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存在合作关系;
(四)其他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情形。
第十三条 调查小组对符合条件的举报材料就举报内容的合理性、调查的可能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并以书面形式说明是否进入正式调查的处理意见,上报学校学术道德委员会。
对准备正式受理进行调查的,应及时通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应同时通知项目资助方。
对决定不予受理的举报,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如有新证据,可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可进入正式调查。
第十四条 对决定正式进行调查的举报,由学校学术道德委员会组成与调查事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不少于5人的调查组负责调查。被调查行为涉嫌违规违纪的,调查组应包括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指派的工作人员;可聘请相关学科的校内外同行专家参与调查或者以咨询等方式提供学术判断;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邀请项目资助方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参与调查。
第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部)学术分委员会、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学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学校学术委员会及其他相关机构在调查、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时应遵循合理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十六条 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当事人(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有必要的,可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
调查过程中,如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法律纠纷,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应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
第十七条 调查组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和理由以及调查结论等。
学术不端行为涉及多人或集体时,调查报告中应区别各责任人及其行为所应承担的具体责任。
第十八条 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应遵守相关保密原则,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当事人(举报人和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进展情况。
第五章 学术不端行为认定
第十九条 学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对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必要的,可听取调查组的汇报。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需以书面形式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审定。
学校学术委员会可以召开全体会议或者授权专门委员会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作出认定结论,并依职权进行处理。或者根据被举报人的身份以及视情节轻重,将审议结果转给教务处、学生工作处、人事处或纪委等相关部门,建议学校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条 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存在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中任一行为的,即认定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十一条 存在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违反相关保密规定或者协议的;
(三)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四)不配合调查工作,伪造、销毁证据的;
(五)对举报人或者证人进行利诱胁迫或者打击报复的;
(六)有组织实施或者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七)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带来巨大损失的。
第二十二条 学术不端行为发生后,被调查人如能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挽回或者减轻损失、消除不良影响的,可视具体情况从轻处罚。
第六章 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对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当事人,根据学校学术委员会认定的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撤销项目(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和追缴已拨付的项目经费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取消晋升(学位授予)资格、降级、撤职直至辞退、解聘或者开除等处罚。
当事人行为若侵犯其他个人或单位的权益,在给予上述处分的同时,责令其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和补偿相应损失。
当事人行为若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将移送司法机关通过法律程序予以处理。
若调查结论形成之时,当事人已离开学校,将通过学校公告形式取消其在学校工作、学习期间因其学术不端行为而曾经获得的各种荣誉。
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获得有关部门、机构设立的科研项目、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等利益的,学校应当同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在册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应当按照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应给予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
对有学术不端行为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特聘教授、兼职人员等,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向相关人员或单位赔礼道歉、撤销奖励、通报所在单位,取消兼聘、学习、访问资格等处理。
第二十四条 指导教师是学生学位论文和学术成果审查的责任人,学生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将视情节轻重对指导教师指导、管理失职,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其指导教师资格等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结果,应形成书面材料。查处决定书需载明当事人基本情况、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学校处理意见和依据、整改补救的方式、途径和期限以及其他必要内容。决定书应在学校范围内公开发布;必要的,可在媒体公开刊载,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学校学术委员会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第二十七条 经调查认定,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举报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属于学校教职员工和在册学生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不属于学校人员的,应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八条 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如存在徇私舞弊、违反保密规定等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者其他处理。
第七章 学术不端行为复审
第二十九条 举报人或者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存有异议的,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根据本人身份向相关部门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或者复审申请。
异议和复审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条 收到异议或者复审申请后,有关部门应当交由学校学术委员会组织讨论,并于15个工作日内由学校学术委员会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决定受理的,学校学术委员会可另行组织调查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受理的,应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一条 复审结论做出后,书面告知被举报人。需要改变原处理决定的,由学校重新研究决定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二条 对复审决定,当事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审的,不予受理;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各二级学院(部)学术分委员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 EN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