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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学院学风建设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7-04-24  点击率:0

条 为切实加强我校学风建设,严格规范学术行为,维护我校浓厚的学术氛围,根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风是高等学校的立校之本、发展之魄。学术风气是学术共同体及其成员在学术活动中表现出来的一种社会风气,是学者人格、学术精神、学术取向、学术方法、社会文化环境等多种因素的综合反映。高校学风建设既包括学生的学风,也包括教师的教风。本细则侧重于我校教师的学术研究领域。

第三条 建立学风建设工作机构。设立学风建设工作小组,由校长担任工作小组组长、分管校长担任副组长;工作小组负责我校学风建设工作,受理并严肃查处学术不端行为,并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和上报;我校学术委员会承担学校学风维护和学术道德建设的有关工作、调查和评议学术纠纷和学术失范行为。

第四条 建立学术规范教育制度。学风建设工作小组发放《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学术规范指南》、《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规范指南》、《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科技作者科学道德规范(试行)》、《教育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学风建设委员会章程》等规章制度到各二级学院科研部门;组织专家对教师进行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宣讲教育。倡导全校教师学习《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若干意见》 ((教技[2011]1号)) 。我校为本专科生开设科学伦理讲座;把科学道德教育纳入教师岗位培训范畴和职业培训体系,纳入行政管理人员学习范畴。

第五条 加强教师的科研诚信教育。学校每年9月开展一次对教师的科研诚信教育,各二级学院和科研部门安排一次政治学习时间学习《关于加强我国科研诚信建设的意见》(国科发政[2009]529号)文件精神;请每位教师谈谈在科学研究中如何遵守科研诚信,相关资料送到学风工作小组备案,为每位老师建立科研诚信档案。

第六条 建立健全学术管理专项制度。我校围绕科学研究,制定《宜宾学院学术道德规范》、《宜宾学院科研保密规定》等专项制度。在每年的校级科研课题立项、学术专著出版资助采取匿名评审制度,召开科研工作委员会确定立项;有限额申报的课题、奖项时,召开科研工作委员会确定上报名单,严格按照申报程序进行上报。

第七条 加强科学研究的过程管理。我校要建立实验原始记录和检查制度、学术成果公示制度、论文答辩前实验数据审查制度、毕业和离职研究材料上缴制度、论文投稿作者签名留存制度等管理制度。做到各级各类申报信息公开、异议材料复核、网上公示和接受投诉,增加科研管理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接受校内外同行专家的监督,防止学术研究的重复化,项目申报的同质化,避免资源浪费。

第八条 我校学风建设信息实行全方位公开。我校在网站开设学风建设专栏,发布学风建设的实施情况,公布学风建设的年度报告坚持评审结果公示制度,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各类校级科研课题立项、学术奖励评审等工作过程,通过各种方式进行公示,并在公示期内认真接待和处理相关质询及举报。

第九条 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及我校实际情况,学术不端行为主要包括:

(1)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2)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3)伪造或篡改数据及文献;

(4)捏造事实;

(5)伪造注释;

(6)一稿多用;

(7)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8)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9)在专业技术职务评定中直接或间接游说评审人员为本人投票;

(10)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各级各类科研课题或学术奖项;

(11)在各种学术活动中捏造或虚报科研成果;

(12)在同一级别重复申报科研课题或将已立项的科研课题改头换面后另报其他科研课题;

(13)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条 举报机制。为了加强学风建设,我校每位教师和科研人员,应当切实提高学术自律意识,同时对各种学术不端行为有举报的权利。

学校建立学术不端举报机制,举报人可以书面或面谈形式向校学风建设工作小组举报。

学校采取各种措施保护举报人,同时维护被举报人的人格尊严和正当合法权益。学校对不实举报要及时澄清,对受到不当指控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保护。

第十一条 惩罚措施。学校对于各种学术不端行为,一经查实认定,必须进行严肃处理。

依据学术不端行为的不同表现,无论所犯错误的性质与程度,都必须责成学术不端行为的当事人限期做出书面检查,并必须至少在其所在部门做公开检查,接受批评教育。学校则根据学风建设工作小组惩处建议,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相关的惩罚措施规定,及时做出行政上的相应处理。

对于学术不端情节十分严重且超出校内学术和行政管理权限者,除在校内给予相应惩罚外,还应诉诸法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惩处。

第十二条 对于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由校学风建设工作小组对学术不端行为组织调查并出具书面核定意见交相关职能部门,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学校的相关惩处规定,对被举报人提出惩处意见,报主管校领导或校长办公会审批后执行。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科研与学科建设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宜宾学院

2012.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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