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民族学院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办法-川民院发〔2012〕29号
发布时间:2017-04-24 点击率:0
章 总 则
条 为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促进我校学术活动健康持续的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教人〔2002〕4号)和《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的有关文件,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院全体教职员工、学生、兼聘人员等。
第三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主要包括:
(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
(四)伪造注释;
(六)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七)由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学术论文;
(八)伪造学术经历、学术成果、成绩单等证明材料;
(十)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章 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风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工作。学风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科研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评判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高机构,负责对学术不端行为举报进行核实和评判,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章 调查和处理程序
第六条 查处学术不端行为应遵循合法、客观、公正,教育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对需要调查的举报或投诉,由学风建设办公室进行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提交院学术委员,由学术委员会进行核实和评判。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对学术不端行为人做出评判意见前,应充分听取本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情节轻重,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条 学校纪委、监查审计处负责对教职工的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学生处、教务处负责对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后,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可在10个工作日内向校学术委员会提出申诉,校学术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诉书后30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诉人。
第十二条 调查处理过程中依法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有关举报未被查实前,调查机构和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得向外公开有关情况。保护举报人利益和被举报人的申诉权利以及相关当事人的知情权。
第四章 处分
第十三条 对具有学术不端行为的教职员工,根据其情节轻重,学校给予批评教育、赔礼道歉、警告、记过、降级、撤职、解聘、开除等不同程度的处理;通过学术不端行为获取奖励、职称晋升等不当利益的,一律撤销其荣誉,追回其既得利益。对具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学生,根据情节轻重,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撤销奖励、延缓答辩、退学、取消学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等。
第十四条 指导教师是学位论文和学术成果审查的责任人。指导教师因对学生管理失职,致使学生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十五条 学术不端行为发生后,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处罚:
(一)积极配合调查、认识态度好的;
(二)积极减轻学术不端行为不良影响的;
(三)具有其他应从轻处罚情节的。
第十六条 学术不端行为发生后,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不配合调查工作,伪造、销毁证据的;
(二)同时涉及多种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具有其他应从重处罚情节的。
第十七条 对于不实举报,经查证核实后,应即时采取措施加以澄清、正名。对举报人捏造事实、故意陷害他人的,要进行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四川民族学院学风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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