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不端行为的成因及防范机制
发布时间:2017-10-26 点击率:0
【中文摘要】学术不端行为损害了学术界的声誉,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学术生态环境,削弱了学术竞争能力,使神圣的知识殿堂蒙羞。面对日益严峻的学术不端形势,探究其成因,制定行之有效的预防和惩戒制度,从根源上减少甚至杜绝其发生,已经成为学术界一项刻不容缓的任务。
【中文关键字】学术不端行为;成因;预防;惩戒
【全文】
学术不端行为是在科研活动中的各种造假、抄袭、剽窃等违背学术道德的行为。近些年来,国内外科研领域出现了大量学术不端行为,这不仅浪费学术资源,败坏学术风气,阻碍学术进步,使学术界的声誉严重受损;而且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学术生态环境,削弱了教育和科研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与竞争能力。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历年报告显示,投诉举报的学术不端行为主要集中在:抄袭剽窃,伪造数据,重复申请,弄虚作假,一稿多投等,其中以抄袭剽窃最为严重。一些学者惊呼,“学界之腐败,最泛滥的莫过于学术腐败,而学术腐败的最泛滥之处就是学术论文的抄袭剽窃,这已成为学术界最大的公害”。[1]
一、学术不端行为的成因
近些年来,学术不端事件层出不穷,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面对日益严峻的学术不端形势,政府职能部门和有关科研单位逐步认识到了学术不端问题的严重性,制定了一些规范和措施。但是,学术不端行为并没有就此绝迹,而且频繁发生。究其原因,主要有:
(一)学术评价制度不合理
美籍华裔科学家丘成桐曾炮轰中国高等教育与学术体制,其中有一点就是“评审制度不健全是中国学术界最大的毛病”,他认为“评审制度要是能建成功,什么学术问题都能够解决”。现在多数重点高校的学术评价多以“核心期刊”(《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南京大学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和中国社科院的《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要览》)和“三大索引”(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和ISTP 《科学技术会议索引》)为依据,颁布内部的量化考核标准。这种评价制度最大的优势就是标准明确,操作方便。但其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且为学术不端埋下了祸根:首先,被认定期刊数量与全国高校师生的数量严重失调;其次,违背科研成长规律,促使科研“大跃进”;再次,数量与质量难以兼容,导致数量增加,质量下降;最后,高校科研与教学失调,重科研而轻教学。
(二)高校发展重心转移
20世纪90年代以来,以大量扩招、大规模基建和高校合并为标志的高校规模化发展使高校的招生部门、基建部门和财务部门成为腐败的重灾区。如今,大规模基建已经基本结束,扩招也告一段落,高校的发展重心正逐步转向质量效益化的道路上来。高校发展重心的转移势必导致学术不端的形势更加严峻,主要表现为:当前不合理不科学的学术评价体制将得到强化;作为激励机制,科研量、科研经费和学术成果将会与科研人员的工资待遇、职称评定、职位晋升、房屋分配等更密切地结合在一起;在各种利益的驱动下,许多科研人员会不惜一切手段获取学术成果;部分掌握和管理科研资源的人员将会滥用权力,使有限的科研资源难以有效利用。总之,学术生态环境有进一步恶化的趋势。
(三)部分学术期刊的商业化
高校评估要看学校的科研成果,教师的待遇与科研成果密切相关,这一切都与学术期刊紧密联系。对于科研成果的需求强劲增长,期刊的供给数量相对较小,供需矛盾激化。在市场经济影响下,部分学术期刊采取了一些变通措施:首先,显性商业化模式,如增加刊物期数和每期的文章数量,增加审稿费、版面费等。其次,隐形商业化模式,如赞助期刊经费。
(四)科研单位及管理部门的监管缺位
当前,我国尚未建立一个统一的、专门负责涉嫌学术不端者的投诉、调查和处理负责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权威机构。对于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一般是由当事人所在的单位或科研院校负责调查和处理。对于这种内部处理方式,首先,缺乏权威性和公信力,无论处理结果如何,都会引起各方面的质疑。其次,在实践中,内部处理会导致了对学术不端行为处罚标准各异,容易导致当事人与单位之间的行政纠纷。最后,部分高校或科研机构总想“护短”或“家丑不可外扬”,尽量把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客观上,导致了很多学术不端行为处罚太轻,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学术不端行为,难以起到遏制学术不端的作用。
(五)学术规范不健全
目前,对于防范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规章来规范。学术规范制度设计上的缺位使我国在学术不端行为处理方面缺少统一可行的标准,更是少了法律的威慑力。我国目前制度上的缺位主要表现在:首先,国家职能部门的学术规范制度建设滞后;其次,科研院所的内部规章制度也不健全;再次,科研学术团体的学术道德规范难以满足学术快速发展的要求;最后,现有的学术规范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可操作性较差。
二、学术不端行为的预防和处理机制
对于学术不端行为,不仅要有“零容忍”的勇气和魄力,更要有一套从理念、制度规范、技术防范到监督处理的总体架构设想。对于日益严峻的学术不端形势,笔者认为,首先,应该坚持自律与他律结合、预防与惩戒结合及观念、规范与技术结合的原则,完善学术规范制度的顶层设计;其次,在实践中应该坚持自律为主、他律为辅,预防为主、惩戒为辅的原则,大力进行学术道德建设、学术规范制度建设、完善学术不端监察制度,健全学术不端惩戒机制等。
(一)加强学术自律意识,树立高尚的学术道德情操
美国学者默顿在谈到“科学精神气质”即学术道德时,将其概括为“普遍主义、公有主义、无私利性和有条理的怀疑主义”四点,其中“普遍主义”指科学家在评价科研成果时,所依据的标准只能是成果自身的内在价值;“公有主义”是指任何科研成果即真理性的知识,即使以个人命名的概念、公式、定理和理论也不属于发现者个人,而属于全人类,科学家个人无任何使用和支配科学研究成果的特殊权利;“无私利性”是指科学家从事科学研究的唯一目的只能是促进真理的增长,而不是谋取个人私利;“有理性的怀疑主义”是指科学家不承认任何未经试验检验和逻辑确认的东西为真理。[2]由此可见,学术道德要求学术人员强化自律意识,在学术活动中必须遵守以下标准:首先,坚持真理。
只相信严格的科学验证结果即真理性知识,不承认任何未经试验和逻辑验证的东西,反对盲目迷信学术权威的观点。其次,崇尚科学。尊重科学研究规律,不违背科学价值准则、科学精神以及科学活动的规范。再次,创新进取。在科研过程中,要敢于创新,激情进取,不断攀登科学高峰,提高科研竞争力。最后,无私奉献、回报社会。广大科研工作者应该淡泊名利,热爱科学,献身科学,默默地为人类的科学事业奉献终生。
(二)鼓励学术团体制定科研道德规范
学术团体具有学科知识的独特优势,其制定学术规范能反映科研人员的集体道德责任,对会员影响起主要作用。据美国科学促进会1999年的调查报告,74%的学术团体制定了道德规范。例如,美国微生物学会于1988年制定了《道德规范》;美国化学学会在1937年发布了《学会规章》,1994年公布了《化学家行为规范》;美国研究型大学联盟于1953年发布了《大学和员工的权利和责任的声明》,2005年进一步提出“研究诚信是第一工作”的口号。[3]我国学术界的自律机制还远没有建立起来,学术团体可以通过制定科研道德标准,调查科研不端行为,组织会员学习,设立争端解决机制等方式增强会员的自律意识。
(三)创新学术激励机制,完善学术评价制度和学术规范制度
对于现有评价机制的弊端,科研院所与高校等不能坐视不理,应当积极探索学术激励的新机制。当然,许多单位也采取了一些措施,如引入期刊影响引子、人大复印资料收录、晋升教学教授等措施,但是这些措施还远未形成一整套科学合理的学术评价机制。在实践中,要彻底改变重数量、轻质量,简单以数量评价人才和业绩的做法。“把是否发现新问题、挖掘新材料、获得新数据,是否提出新观点、采用新方法、构建新理论,作为衡量科研质量的主要指标。建立符合各学科特点的分类评价标准,推广同行评价和优秀成果代表作制度。在学科评估、职称评聘、项目立项、论文答辩、论文发表、著作出版、成果奖励等方面,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评价体系。”
另外,我国科研人员多集中在研究所和高校等科研单位,各个科研单位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身情况,建立行之有效的内部诚信制度,这些将有力地遏制违背科研诚信行为的发生。
近些年来,科研单位出台了一些规范和守则,建立了相应的监督,约束机制,以便对学术不端行为按一定的程序处理,如北京大学制定和完善了《北京大学教师教学工作管理办法》、《北京大学教师学术道德规范》、《北京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建设方案》和《北京大学关于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的暂行规定》四个文件,并且还将在校学术委员会内专门成立学术道德委员会。
(四)要尽快建立和完善统一的学术道德法规体系
单纯依靠学术界的自律和科研单位的内部规章还不足以制止学术不端行为,净化和维持健康的学术生态环境,还需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统一的学术道德法律规范。统一的学术道德法律规范应该包括学术准则和规范,可行的科研守则、行为指南,有效的预防机制,严格的监督机制、合理的惩罚机制等。当前,已经有一些部门的学术道德规范相继颁布。例如,2006年,科技部出台了《关于国家科技计划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首次将科研不端行为纳入法制化轨道,这只是一个良好的开端。
制定特定领域的法律法规,通常有两种立法方式,即统一立法体系和分部门立法体系。就学术道德领域的立法而言,我国应该制定统一的法律法规。主要是因为:我国的科研单位众多,科研归口管理部门条块分割严重,分别立法会造成处罚的标准不统一,甚至是相互冲突,影响学术道德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应该由国务院制定统一的学术道德行为规范,然后政府职能部门根据各自特点制定适应本部门的实施细则,这样就保证了学术道德法规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五)加快推广和应用涉嫌学术不端文献的检测技术
随着网络技术的普遍应用,文献信息内容海量增加,复制粘贴也更加轻松,论文的抄袭剽窃也成为最普遍的学术不端现象。过去,论文的抄袭剽窃主要靠人工发现,编辑难以从互联网的海量信息中找到稿件的剽窃来源,这使得剽窃论文被查出的风险较小。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国外就已经开始计算机程序复制的检测研究工作,目前一些检测系统已经得到广泛使用。例如,论文作业抄袭检查平台Turnltln,已经应用于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杜克大学、德国汉堡大学等多所高校及科研机构。
我国现在已经研发出几款学术不端论文检测系统,如“科技期刊学术不端文献检测系统”和“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简称TMLC)以《中国学术文献网络出版总库》为全文比对数据库,实现了对抄袭与剽窃、伪造、篡改等学术不端行为的快速检测。TMLC根据重合字符数量与文字复制比,分为轻度句子抄袭、句子抄袭、轻度段落抄袭、段落抄袭、整体抄袭5类。此外,还有针对数据篡改、内容伪造、引用杜撰等方面的多个检测指标。据报道,华中科技大学、华中师范大学、武汉工程大学等高校的研究生院将启用“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对研究生学位论文进行检测。[4]当前,我国应该加快推广和应用学术不端论文检测技术,并且使其能够在实际应用中不断得到完善,最终成为遏制学术不端行为的“撒手锏”。
(六)建立权威的学术不端处理机构,完善公开透明的处理机制
首先,建立专门的权威机构,统一负责涉嫌学术不端的投诉、调查和处理。当前,一些科研单位内部、学术机构和政府职能部门已经设立一些学术不端的处理机构。但是,我国尚未建立一个统一的专门负责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权威机构,导致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力度不够。20世纪80年代,美国政府逐步设立专门机构来处理科学术不端问题。在联邦政府“廉洁与效益总统委员会”下设“科研不端行为工作组”;在一些联邦机构成立了专门的管理部门,如研究诚信办公室(ORI);这些机构的设立对于遏制学术不端起到了关键作用。我国应当积极的建立统一的权威的学术不端处理机构,加大学术不端的查出力度,有效遏制学术不端行为的上升趋势。
其次,建立公开透明的学术不端处理机制,严厉惩处学术不端行为人。如果没有公开透明的处理机制,即使设立了专门的科研诚信机构,建立了完善的法律制度,遇到具体的人和事时,最后也只能是不了了之,难以起到制止学术不端行为的作用。“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街灯是最好的警察”,只有建立公开透明的学术不端问题处理机制,公平公正地处理科研不端行为,才能有效地遏制科学领域的不端之风,还学术界一片净土。另外,对于学术不端的查处,要真正做到“发现一起,调查一起,处理一起,曝光一起”。对于相关责任人,一经查实,则要严惩不怠,直至追究刑事责任。2007年,一位美国科学家因造假行为被判处366天的监禁,理由是他利用造假以骗取政府资金。这是美国首次因学术道德问题对科学家判决实行监禁。[5]
最后,不但追究涉嫌学术不端当事人的法律责任,而且追究其所在机构的责任。我国学术不端的处理较轻,查处率低,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科研单位的“护短”,使许多严重的学术不端案例最后不了了之。对于此问题,我们不妨借鉴一下美国的经验。美国联邦政府关于学术不端问题的最高政策——《关于不良研究行为的联邦政策》。政策规定,联邦机构和研究机构对研究过程共同负有责任,联邦机构对联邦资助的研究拥有最终的监督权,研究机构对预防和发现不良研究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并可以对与该研究机构有关的不良研究行为进行调查、研究和判决。
【作者简介】
杨向卫,单位为西安邮电大学。
【注释】
本文是西安邮电大学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项目(项目编号:YJGY2013011)的阶段性成果。
[1]白列湖、潘开灵:“学术评价体制的弊端及其改进的建议”,载《甘肃社会科学》2005年第6期。
[2] [美]R. K?默顿:“科学的规范结构”,载《科学与哲学研究资料》1982年第4期。
[3]王艳:“美国学术团体促进科研诚信规范”,载《科学对社会的影响》2006年第2期。
[4]陈天君等:“武汉高校将启用反剽窃软件杜绝论文抄袭现象”,载《楚天都市报》2009年4月3日第3版。
[5]杨金志、王蔚、刘丹:“透明处理科研不端行为”,载《暸望新闻周刊》2007年第1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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